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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关于促进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促进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财政税收

1.对市外引进、在义乌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5年培育期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予以补助。

2.对本市入驻并实行查账征收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其在市场开业上一年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培育期内地方财政留成超基数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予以补助。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未达到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不予征收。

4.市场经营主体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享受市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相关扶持政策,以增值税为征收依据的地方税参照执行。

5.市场经营主体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在退税单证收齐后,自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起,2个月内完成退税。

二、通关商检

6.市场出口商品,实施采购地检验检疫制度和便利化通关措施,根据商品溯源性特点,对已在当地检验检疫的市场出口产品实行验证出口政策。

7.市场进口样机,可按“暂时进出境”贸易方式,在缴纳税款保证金或保函后,放置在市场内展示,期限为半年。

8.市场进口商品,可存放在保税仓库,对售往境内的实行出库征税,售往境外的由保税仓库运输出境。

三、会展补助

9.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参加境内外重要展会,对参加由市内外政府部门、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经会展办备案)组织的市内、市外境内、境外重要展会,分别按展位费50%、80%、10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6万元(欧盟国家展会补助不超过8万元)。已享受市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不再享受以上补助。

四、教育户籍人才

10. 市外引进的市场经营主体,其子女视同满足城区学校入学基本条件,即子女户口随迁义乌的,城区学校统一安排就读,子女户口不在义乌的,享受城区学校借读待遇。

11. 市外引进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市场经营主体和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市场经营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市场地址设立家庭户,登记为城镇户口(有合法房产的在房产所在地立户)。

12.市外引进的市场经营主体,符合人才引进各项文件规定的,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住房保障按相关规定落实。

五、公共交通

13.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市场开业时同步开通或延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与国际商贸城各区市场、篁园市场、火车站、机场、客运中心、国内物流中心等城市重要节点的公共交通网线。

14.推进公共交通便利化,市场开业时同步开通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与国际商贸城各区市场的点对点直通车。

六、便利服务

15.按照“便民高效、合法规范”原则,采取专人负责、集中办理、上门服务、设置专窗等形式,对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提供便利服务。

16.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快市场区域金融网点建设,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七、委托招商

17.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市场招商,对取得招商实效,引入知名优质经营主体的个人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给予适当奖励。

八、配套设施

18.优化生活和商务配套,注重科学规划和用地保障,加大市场周边区域的旧村改造力度,加快市场定向保障房、生活以及商务设施等项目建设。

19.抓紧启动配套仓储用房建设,加快制订规划设计方案并强化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

九、其它事项

20.本意见自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一期一阶段开业之日起试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尽快制订。

21.本意见由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