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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内容

科技创新券是由科技部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发放,用于鼓励市区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在该平台上注册的创新载体所提供的创新服务的一种电子券。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兑现等按市、区两级联动,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推广应用。创新载体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年度奖励方案提出、创新载体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年度奖励方案、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各区创新券的实施管理,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做好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情况的记录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与服务专项资金及各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创新券由各区分别发放,首年创新券发放基数为:婺城区50万元,金东区100万元,金华经济开发区150万元。以后年度发放基数另行确定。

二、使用要求

凡在市本级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各级各类科技型企业和创业者: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和创业者均可申请使用创新券。

创新券暂限用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查新检索、科技培训、技术服务。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支持。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或创业者一次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申请使用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企业或创业者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关费用:年度累计服务费用1万元及以下的全额抵扣;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创新券申报兑现为每年的1月。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各区科技、财政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核,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企业自付资金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创新券抵现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金华市区创新券清单、服务记录等。

创新券由各区财政兑现。市财政根据各区创新券完成实绩给予奖励:各区完成实绩在发放基数内的部分,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超过发放基数100%之内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三、监督管理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的,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各类科技经费支持。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财政、科技部门可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创新券兑现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创新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