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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出租优惠政策

● 单个企业一次性受让土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引进项目,土地出让价优惠10%;在此基础上,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清的再优惠10%;受让土地一年内建成投产并交纳税金、第一个纳税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再优惠10%。外资项目投资规模100万美元以上的(以实际到位为准),土地出让价按上述标准加倍优惠。出让基准价70元—120元(每平方米)。(县委〔2002〕14号第10条)

● 企业办理贷款时,其抵押物产权价值明确的,可以由银企双方协议作价,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资产价值确认书》,由县土管局、房管处办理不动产《抵押物他项权证》或由工商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直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企业以土地、房产、设备办理抵押登记评估的,一次评估,三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变更办理抵押物手续的,土管、房管、工商部门只办手续,不收费;若需办理抵押物抵押价值评估手续的,只收取新增及增值部分评估费。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并成立新企业的,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契税先征后返。(县委〔2002〕14号第11条)

● 外商投资企业实到外资200万美元以上或到指定设立的外资工业园内的工业企业,经同意,对企业用地可采用租赁、分期付款等方式。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期为30年,每年每亩租赁费为1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按3万元/亩的标准首期付款10%,余额可分期缴纳,根据缴款比例,核发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投资额较大且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经县政府认定,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建设完成并投产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县委〔2002〕49号第6条)

二、外贸扶持政策(武政发

● 本县自营出口企业,3年内每年以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本县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本县企业产品出口的,奖励标准和自营出口企业相同,收购县城外企业产品出口的,奖励标准减半。(另外除国家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补贴外,我县出口企业的一般贸易还可以享受省政府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的特殊补贴。)

● 企业出口退税以应退未退税款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按实际贷款的期限,以月息4‰的标准,由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贴息。

● 鼓励企业在境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凡在出口国(地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并出口实绩达到30万美元以上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奖励人民币1万元。

● 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或生产企业,带动出口有收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批准设立起1年内带动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再追加2万元奖励。

● 鼓励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县政府将视情给予应诉企业一定的应诉费用补贴。

● 对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扩大外贸出口且当年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1)对出口企业创建网站和维护企业网站而发生的网站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费等给予30-50%的补贴,一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2)对出口企业通过商务网站发布企业产品信息或在国(境)外媒体发布企业产品信息等支出,给予30-50%补助,一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

三、工业企业技改财政贴息政策

● 加大工业技改基金对重点骨干企业扶优扶强的力度。凡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实际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业企业进行技改,按设备投资总额的1.5%进行贴息,连贴3年。具体办法由县技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委〔2001〕17号第2条)

● 对进入中小企业孵化区内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技改贴息准入条件,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根据有关技术改造实施办法,按机器设备投资额予以4.5%进行贴息。(武园办〔2003〕2号第8条)

四、引荐外资项目奖励

● 凡引荐境外资金举办的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8‰奖励。奖金兑现分资金实际到位与项目投产开始纳税二步进行,资本金到位奖励兑现30%,投产并纳税奖励兑现70%。(县委办〔2002〕29号第2条)

● 凡引进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县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县委办〔2002〕29号第2条)

五、“绿卡”企业优惠政策

● 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绿卡”待遇。⑴外商投资10万美元以上企业;⑵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⑶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如年实缴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增加一名“绿卡”待遇享受者)。持卡人到武义各景点观光门票免费,到武义清水湾度假村、武阳楼饭店、温泉山庄、行风大厦凭卡住宿4折优惠、就餐8折优惠。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持卡第一年的三季度(9月份)组织体检,以后每两年(绿卡有效期内)的三季度,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免费体检。人员名单由县园区办审定后报县人事劳动局同意安排体检。(武园办〔2003〕2号第1-3条)

● 实施有组织检查制。为保证区内企业正常生产,县政府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进区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检查的,对持“绿卡”的企业;各部门须书面或口头向县政府汇报,经分管园区工作的县长同意后,在园区有关人员陪同下进行有组织地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园区工作的县长汇报;对省级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各部门须书面或口头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在园区有关人员陪同下进行有组织检查;对其它各工业小区内的企业,各部门须同各工业小区管委会衔接后,在小区管委会有关人员陪同下进行有组织检查。(县委〔2002〕49号第3条)

六、新办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 经批准在武义县境内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报经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 凡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新办工业企业,可自投产之日起,申请享受武义县人民政府建立的产业化发展基金,技术改造基金,出口创汇基金等财政资金扶持优惠政策。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②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

③年实现税金在60万元以上;

④经营期在10年以上;

⑤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Ⅰ﹑Ⅱ类企业。(县委办〔2002〕22号第2条)

七、重点工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企业研究人员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设备购置费),不足销售额1%的,可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销售额1%,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可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在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过程中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一次或分次排入管理费用。

● 企业随计算机购入的应用软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计入无形资产价值,按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 允许企业加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30-50%。

● 企业引进(聘用)外地技术人才,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一次或分次在所得税前扣除。

●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重点工业企业可申请享受武义县人民政府建立的产业化基金、技术改造基金、出口创汇基金等财政资金扶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