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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招商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政策,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及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农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开发经营项目的企业,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5-10年。

3、鼓励外商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具体期限限制;先进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另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延续下年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免税期可延长7年)。

7、对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外方以设备作为出资的,其进口设备(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品种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8、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经批准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9、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经加工后复出口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该类进口原材料属配额管理的,免交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不折价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在相同条件下,一、二、三产业安排用地,外资项目优先。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及本区重点发展的优势行业项目,并达到投资强度要求(不少于10万美元/亩),出让地价按实际到位资金比照基准地价可给予优惠(仅限于工业企业):外资到位100-300万美元的可优惠10%,到位300-500万美元的可优惠20%,到位500-1000万美元的可优惠30%。外资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办法提供更优惠的条件。

三、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引进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先进设备的按进口额10%资助。

2、采购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①市优势企业、市以上高新技术和农业龙头企业、市特色行业,余热发电等项目设备总额7%资助;

②市以下的技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设备款额100-300万元按2%资助,301-600万元的按3%资助,601万元以上的按4%资助;

③投资额较大的单个技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且当年实现利税2000万元以上的除上述资助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再资助50万元、超1亿的一次性再资助100万元,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由市财政按上级补助额60%配套,国家、省级技术进步的优秀企业报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四、优势企业扶持政策

1、根据企业的销售税金、实交税金(外贸自营出口企业政策性退税部分视同实际入库、福利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免税不得计入,下同)、资产总量、企业效益、职工人数等主要指标每年评选一批区强优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分别享受政策。市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的奖励资助20万元、超1亿元的奖励资助30万元、超5亿元的奖励资助50万元、超10亿元的奖励资助80万元,上述款项由市财政安排。非市特色行业的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的奖励资助15万元、超5亿元的奖励资助25万元、超10亿元的奖励资助40万元,上述款项由区财政安排。市和区不重复奖励。

2、获市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获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评价认证的奖励1万元。

3、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当年纳税按实际入库额给予财政资助:超3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超500万元且增幅在15%以上、超1000万元增幅在10%以上的大户,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资助,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4、适量配套综合用地。在集镇规划的住宅功能区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公开出让给企业建造职工住房。按上交税收、投资规模、职工人数、科技含量等条件给予优势企业适当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外贸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自营出口。当年外贸自营出口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①单个企业自营出口按海关统计实际分段计奖:生产型企业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4分人民币/美元奖励,501-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5分人民币/美元奖励,1001-1500万美元部分按6分人民币/美元奖励,1501-2000万美元的部分按7分人民币/美元奖励,2001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8分人民币/美元奖励。收购本区农副产品出口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奖励2分人民币/美元。获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首次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奖励2万元人民币/家。

②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当年自营出口累加总额超500万美元、超1000万美元和超2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并授“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牌一块,出口实绩比上年下降的企业不予奖励和授牌。

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参加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各类参展,按展(摊)位给予补助;企业境外参展,由政府(部门)组织或发动的补助1万元人民币/个,企业自行参展凭展会的相关资料补助人民币5000元/个;境内参展的,广交会补助5000元/个,上海华交会、深圳高交会、厦交会、宁波消博会补助人民币3000元/个,其他交易会补助人民币2000元/个。

3、鼓励企业“走出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按实际支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50%补助,凡在产品出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1只且改产品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经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或生产企业,带动本区企业出口有外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取得国家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从批准设立1年内带动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

4、大力开展加工贸易。开展加工贸易除出口奖励外,再按进口额奖励5分人民币/美元,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补助。

5、支持企业参与反倾销。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给予适当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其他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使用本区劳动力。企业当年使用本区劳动力达到一定规模的,经区人劳、经贸部门审核,超过100名、超300名、超500名的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1万元、3万元和5万元。企业每新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经人劳部门审核,给予用人单位200元的新增岗位补贴。

2、鼓励企业购买发电机。企业购置自备发电机,经用电管理部门安装验收合格,经区经贸局核实,报市、区财政部门给予资助。200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按购置费8%资助(其中100千瓦以上由市财政负担5%),2004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按购置费的10%资助,100千万以上(含)的由市财政安排,100-30千瓦(含)的由财政安排。30千瓦以下的不予资助。

3、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企业经营者被评位国家、省、市优秀厂长(经理)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和5000元。各级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评定的不列入奖励和表彰。

4、在本区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专人全程代理服务,项目审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投资商审批环节有疑虑或有投诉意见的,可直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电话:(0579)2176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