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兰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地方财政奖励

1、对本市境内在各省级园区引进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增值税留地方部方的50%(即征收额的10%)予以奖励。(市委办[2003]9号抄告单)

2、新办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成立的新企业,按所缴契税留地方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兰委办[2002]10号抄告单)二、地价优惠

3、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投资强度标准的生产性项目,工业用地优惠价享受面积为每实际到位10万美元优惠1亩以内,优惠幅度为: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3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500万美元?700万美元、700万美元?900万美元、9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优惠15%、20%、25%、30%、35%;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且符合投资强度标准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工业用地优惠价享受面积为每投资100万元优惠1亩以内,优惠幅度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1亿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工业用地出让价分别可优惠15%和20%;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且符合投资强度标准的分别优惠30%和15%;购买土地50亩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元以上的天然药物和纺织项目,优惠15%。(兰委[2004]1号文件)

4、对引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补贴投资业主每亩土地1万元(补贴上限面积30亩);引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600-1000万元的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补贴投资业主每亩土地6000元(补贴上限面积30亩),引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600万元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补贴投资业主每亩土地3000元(补贴上限面积30亩)。(兰政发[2002]19号文件)三、租用厂房补贴

5、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到工业园区投资建造标准厂房。投资业主在建设过程中和出租营运中,实行税费优惠。标准厂房建成后出现空租的,一年内给予投资业主每平方米1元的月租金补助。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初创企业,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给予每平方米2元租金补助,第二年给予每平方米1元月租金补助。(兰政发[2003]42号文件)四、引进先进纺织装备补贴

6、纺纱行业,引进国际先进的气流纺技术装备,给予每条生产线10万元的资助;采用国内先进气流纺技术装备的,给予每条生产线5万元的资助。(兰政发[2003]41号)

7、织布行业,对引进高档喷气织机(带电子多臂)或高档剑杆织机30台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每台织机1万元的资助;对大剑杆织机或普通喷气织机30台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每台织机0.5万元的资助。(兰政发[2003]41号)

8、毛巾行业,引进国际先进毛巾剑杆织机10台以上的,给予每台1万元的资助;采用国内先进毛巾剑杆织机10台以上的,给予每台0.5万元的资助。(兰政发[2003]41号)

9、印染行业,采用20世纪90年代先进印染技术装备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3%予以资助。(兰政发[2003]41号)五、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1、对投资项目引荐者以该企业受让土地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兑奖,另按该企业开业后的第一、二、三个纳税年度地方实际所得税金的2%兑奖。凡投资者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好,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或财政收入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兰政发[2001]70号)

2、凡引进境外资金举办项目,资金如期到位,按实际到位境外资金金额给予奖励,其中非生产性项目奖励3‰(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生产性项目奖励6‰。奖励兑现按资金到位情况分步到位。凡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贡献突出者,市政府将以特别奖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兰政发[2003]21号)

3、对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功之臣给予重奖,凡引进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将奖给引荐者3万元;引进200-300万元的奖2万元;引进100-200万元的奖1万元。(兰政发[2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