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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经济政策(2018年修订)

安吉县工业经济政策

为确保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升规晋级

设立明星企业奖。根据《安吉县明星企业评选办法》,每年评选10家明星企业,对年度获选企业进行生态广场树旗表彰。

设立规模晋级奖。给予首次完成小升规工业企业经营者3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亩均入库税收高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二、强化有效投入

鼓励兼并重组

为盘活闲置、低效利用等存量资产用于工业扩大再生产,企业之间发生产权、不动产交易行为的,且项目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县财政所得100%予以奖励给缴纳方。具体由县经信委牵头审核确定。

鼓励机器换人

鼓励企业零增地生产性设备投入。即利用本企业存量厂房或土地(需为经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出让土地, 且取得正式产权证)进行再投入(不含租赁厂房)。对审批备案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单个项目主要生产性成套设备两年内累计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生产性成套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1000万元封顶。二次转让设备、各类配件、自制设备、运输仓储设备、环保设备、设备安装土建工程、供热锅炉、配电设施均不列入奖励范围。

强化自主创新

列入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产品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列入国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50万元、3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

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项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项。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的每项追加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20万元。

推进管理创新

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给予已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股改、挂牌上市合作协议的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挂牌成功当年起2年内,对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超过上年度的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分年度兑现。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其他奖励政策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县金融办负责审核确定。

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建设。列入市、省 “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奖励。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获得市、省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已实施精细化管理的企业,经市、省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为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提升质量与标准化水平

每年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运用标准提升手段,掌握行业的技术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主导团体、省级、行业、浙江制造、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每制定1项单个总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在本年度内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5S管理方法,并通过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和2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实验室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实验室通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国家实验室认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拓展市场

鼓励品牌创建

以行政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市级品牌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就高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专利并获得有效证书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以上品牌奖励的企业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政府统一组团的成长性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县公布的扶持性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累计面积不超过 500平方米。行业协会等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进行统一展销,组织1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10万元;组织2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20万元。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会同财政制定展会目录,对县统一组团宣传产业整体形象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分别给予全额补助;对经备案的非组团重点类、支持类和自行类的展位费分别给予70%、40%和30%补助。年出口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县统一组团的境外观展活动,给予人员费5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1万元。

鼓励企业电子商务拓展市场,相关政策根据《安吉县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执行,具体由县商务局负责审核确认。

支持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对入驻到境外品牌贸易合作中心并运营的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给予当年度场地租金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助3年。对设立生产研发性机构、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赴境外投资并运营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每百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于发生国外经济合作营业额的企业按每百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培育开拓市场新优势

支持安吉本地注册集通关、物流、退税、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能力平台建设,对当年度出口超1000万美元以上平台,给予每1美元补助0.06元,单个平台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开展“FOB安吉”集装箱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县财政所得税收部分。

支持开展“进口陆改水”业务,针对安吉本地和以外进口箱量业务,分别给予开展业务的本地注册货运代理企业每标箱500元和2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县财政所得税收部分。

加大市场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按照服务贸易实绩给予奖励。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加大开拓国际市场风险防范

加大出口风险防范。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下企业参加政府统保的,对实际发生保费全额补助,先到先得,政府当年度统保保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自行投保按实际发生保费30%进行补助,年出口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保费补助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给予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诉讼费50%补助,最高50万元。

加大跨国经营风险防范。企业因境外大额采购、开展境外工程承包而参加特定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50%进行补助,最高40万元。企业因境外投资参加保险的,按实际产生保费50%进行补助,最高20万元。

四、强化要素保障

设立县产业培育资金

县财政安排椅、竹两大传统产业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主要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区域品牌推广宣传、贸易风险应对、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活动,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其他产业视发展情况,另行商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做大业务规模,通过考核、督查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参加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推进安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县内当年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当年年审条件的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均担保余额在其净资产2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日均担保余额在其净资产2倍以上、10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日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总额最高为800万元 (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参照奖励)。

对开展工业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完善金融考核激励。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突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县重点产业、小微企业的考核。县财政建立一定规模的财政性资金“贷存挂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该规模的财政性存款资源。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外埠银行在安吉购置营业办公用房的,对其在当地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规模基础上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具体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商议。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省年终考核优秀、良好等级的,根据其县财政所得贡献,按A级50%、B级25%的标准予以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分红。

鼓励增高扩容

对于将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对新增面积免收配套设施费;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加层提高容积率的,对新增面积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税费等按县财政所得部分予以奖励。

对已完成前期规划投产的企业经批准增高扩容,在符合规划、合法建筑的前提下,增加四层以上生产性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奖励;若部分拆除旧厂房建新厂房,整体容积率低于1.5的,则对净增面积超过1倍以上部分或高于四层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新增用地并按设计规划完成建设投产的企业,建设四层以上生产性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

办公及生活用房不列入奖励。

鼓励节能减排

鼓励在本县范围内开展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改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用能计量装备齐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支持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提升工业企业用能水平。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3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并在完成全年节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给予设备投入总额10%的补助。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绿色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加大污染整治支持力度。工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治和减排任务的,给予环保设施投入总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每项补助额最高50万元。推广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每家补助设备投入的30%。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期淘汰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补助。

集中供热范围内拆除锅炉的工业企业,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拆除集中供热区锅炉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给予补助。

五、提升服务效率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全县中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总裁班、企业家沙龙、MBA课程班、职业经理人短训班等各种培训学习活动。

推进企业减负增效行动

具体减负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减负政策和《安吉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四十三条》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六、附则

本修订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和企业,按照“一事一议”规定执行。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奖励政策兑现时,具体按照《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另外,涉及奖励政策实行减半享受情况有: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C级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受处罚的企业、人才工作考核未达标的企业。

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附件下载:工业经济政策.doc(63 KB)下载: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