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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FPHD00-2016-0020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6〕185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促进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探索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向企业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先照后证”改革,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他事项一律不再实行前置审批。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放开网上交易场所登记,允许个人将住宅登记为网上交易场所,开展网上自主创业。

实行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完善创业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实行“先付后贴”。

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在政府认定的创业基地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经营满1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加强创业教育培训。依托在平高校、电商协会、创业实训基地及各类有办学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班或购买服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家庭服务业培训。认定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增加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培训质量。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上述创业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支持农?宓缱由涛翊匆?。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创业基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以及创业小镇试点镇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园,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将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调整为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平湖市创业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给予主办方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补助总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费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

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在本市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优胜奖1000元的奖励。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平湖市创业典型”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提名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创业小镇建设。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特色创业小镇建设,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机构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创建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加强职业培训。城乡劳动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和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分别按专项能力不超过300元、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回平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且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平湖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给予见习基地3—6个月、每人每月500元的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录用见习期满应届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其他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三分之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延长至退休。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制订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使用单位给予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为使用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职工实行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管理服务。

扶持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农村闲置劳动力灵活就业,按照合作社吸纳社员人数,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合作社每年每人130元的保费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开展示范性劳务合作社评选,对获得平湖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合作社吸纳符合条件的畜禽退养人员等群体就业的,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国有、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五、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统筹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推行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清单制度,强化经费保障,镇街道及以上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社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对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指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3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建立创业项目库,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到的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建立创业导师库,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组织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等免费参加创业师资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进入创业培训师资库。鼓励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跟踪指导,对进入创业导师库的,可按上述规定给予补贴。

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数据全市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全市协同,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逐步将城乡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探索建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居民,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将平湖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平湖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全市的就业创业工作。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加强沟通协调。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民银行平湖支行要会同有关单位完善落实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税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及注册资本数据、重点群体落实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数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数据、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数据、持证残疾人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就业创业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4050”中的城乡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抚养未成年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中失业的“4050”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社保补贴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操作细则。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