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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推进苍南经济跨越发展,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经济外向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苍投资企业,既来苍南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给予第六年到第七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减半补助。

(二)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一次性实际投资金额在1000—5000万元的生产(基础建设)型项目及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即前二年全额拨付,后三年减半拨付;5000万元以上的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或全球500强企业,五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即前三年全额拨付,后二年减半拨付。

(三)来苍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所得税额;来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来苍投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进工业园区企业的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50万美元以上),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5%;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0%;县外境来苍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上),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5%;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600万美元以上)及中国500强企业或全球500强企业,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 地价下调30%;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下调幅度可另行商谈。

(二)来苍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在3500万以上的,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让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来苍投资企业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

(二)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标准费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三)来苍投资三产项目,其用水、用电价格按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第六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来苍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审批,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实行一口收费,限时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县受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暂时有亏损,但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来苍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实行封闭贷款。

(三)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凡是来苍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经商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城镇入户;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无条件地先入户,后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四)实行有组织检查制。 来苍投资进工业园区企业,地方各部门均不得任意入区实施检查,如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须明确检查内容范围,报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同意;比较大的检查行动,报分管县长批准。

(五)来苍投资者均可获得县政府统一颁发的“绿卡”持“绿卡”者在县域内办理有关手续及就医、交通、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均可享受优先和便利。

(六)对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实行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制度。

第七条 县内新办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