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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人民政府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16〕112 号)

《双柏县人民政府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实施办法》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双柏县人民政府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行政监督、信息支撑、源头控管、综合治理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利用,切实提升全县综合治税水平,确保全县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利用,提升全县综合治税水平,成立双柏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招商局、县残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双柏县支行、双柏供电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税收征管协税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税局局长兼任,县地税局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征管、税政、规费管理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税收征管协作、涉税信息数据共享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并落实税收征管协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各单位开展好相应涉税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考核等有关工作。同时,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配合做好县本级及其下属单位相应涉税事项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地税局局长和县国税局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联席会议制度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制定实施。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和次数,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分块确定。

(二)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和税收征管协作制度

1.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提供或协助查询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和数据:

(1)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企业注销登记前清算组备案信息。

(2)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3)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河砂招标、拍卖、开采。

(4)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年审,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

(5)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行业社会用电量,技术改造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合同认定,企业兼并改制,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商标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7)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会展、名人书画售卖、体育比赛,彩票代办,旅馆入住。

(8)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外国企业在华常设机构认定,外贸进出口信息,“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及经营信息。

(9)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企业接受财政补贴信息。

(10)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11)《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的意见》中确定的其他涉税事项信息。

2.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交换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县级有关部门在配合做好县本级涉税事项信息提供的同时,应指导、督促其下属单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相应涉税事项信息数据。主要涉及部门的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严把注销手续,在受理申请人注销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定期交换共享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户等信息;定期提供股权登记、变动信息,协助查询企业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及时按照职权依法查处。

(2)县国土资源局:定期提供地籍信息、土地征用及批准等有关数据资料、土地市场交易、矿产资源转让和宗地图、储量、开采量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定期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过户等地籍信息。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

(3)县住建局:定期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资料;定期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定期提供县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定期提供县本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4)县发改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提供宏观经济数据资料;提供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和由本单位核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和项目总投资等信息;提供权限内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5)县林业局:定期提供林业发展项目开发建设,林产品采伐、加工、运输,以及征用、占用林地信息和资料。

(6)县交通运输局:定期提供全县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7)县水务局:定期提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信息。

(8)县财政局:将税收征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税收征管有关专项经费;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定期提供财政补贴信息;对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定期提供国有资产处置、政府房产租赁信息,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经营资金往来信息查询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9)县公安局:提供全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基础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等信息;协助提供宾馆旅店入住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经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同意后,对涉税犯罪案件协助开展立案前调查工作或联合办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犯罪案件信息,依法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的符合行政移送刑事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的涉税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依法处置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10)县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及时通知和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清算;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在拨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后,依法优先扣缴税款。

(11)县经信局:定期提供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情况和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定期提供外贸进出口信息、“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信息,定期提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信息,定期提供外贸进出口信息、“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信息。

(12)县科技局: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信息;定期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13)县审计局:定期提供全县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提供审计部门土地组价审计结果信息。必要时对税务管理和稽查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审计协助。

(14)县招商局:定期提供招商项目、引进资金、引进新兴产业及其引进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招商引资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

(15)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定期提供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包括项目类别、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合同签订等信息。

(16)人行双柏县支行:定期协助提供贷款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协助查询贷款企业的贷款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税款的退库工作;提供企业对外支付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立账户、存款账户或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

(17)县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提供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及GDP相应数据;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18)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定期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定期提供本地旅游资源及行业有关数据,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旅游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9)县司法局:定期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20)县人社局:协调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外籍、港澳台专家和教师等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及有关资料;提供企业人力信息采集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欠费清缴;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提供医疗和药品零售单位医保刷卡信息。

(21)县教育局: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22)县卫计局:定期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信息。

(23)县民政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

(24)县残联:定期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25)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26)双柏供电有限公司:定期提供供电计划、供电企业(个体)实际售电量等信息。

(27)其他单位或部门:按照涉税信息交换范围中确定的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和数据进行提供。

3.税务部门具体职责。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应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其他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种涉税征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税地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定期交换各类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代开、税务检查、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信息及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税收违法处罚等税收征管信息、外部获取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共享问题,起好表率和示范作用;配合做好搭建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联合加强零散税费征收、联合做好“营改增”,联合优化纳税服务,深化国地税合作,稳步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4.涉税信息提供时限、方式及要求。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前,可采取纸质传递、移动介质拷贝、电子邮箱传输等方式进行。涉税信息数据交换频度、时间、方式详见附件二(第三方涉税主要数据采集需求表),对各单位建立的各类电子涉税信息,凡能满足或优于第三方涉税主要数据采集需求表采集口径的,可直接传报本单位建立的电子资料;对无采集表的采集事项,按照所产生的涉税事项信息及部门职责依据以下明确事项进行提供。为确保涉税信息的及时接收和管理,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前,县级各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统一按照电子邮箱传输的方式进行,由双柏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接收和分发管理。具体时限及要求如下:

(1)每月终了后15日内,县住建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县发改局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县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地籍信息、土地征转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等信息;县住建局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县水务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县交通局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和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县公安局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县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专利技术转让信息、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县林业局提供林业发展项目开发建设,林产品采伐、加工、运输,以及征用、占用林地信息;县人社局提供医疗和药品零售单位医保刷卡信息;县经信局提供外贸进出口信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信息;县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信息;人行双柏县支行提供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

(3)每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县财政局提供财政补贴信息;县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县教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县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县经信局提供 “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信息。

(4)县财政局于批准后15日内提供国有资产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县经信局于每批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15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年审后15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年审信息;县住建局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于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有关信息。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5)国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在相应涉税事项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未列明的涉税信息由各单位在相应涉税事项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换。

除以上明确的时限外,按照采集表标注的时限进行填报,特殊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协作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将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并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建工作机构,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切实提升综合治税水平;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着力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县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有关信息、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流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二)加强信息利用,强化保密工作。税务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考核。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协作工作,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级及其下属单位相应涉税事项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各单位确定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附件一)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双柏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税局征纳股,联系电话7720639,电子邮箱sbdszg@163.com)。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各单位税收协助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