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昆明广告文化产业园产业集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园区快速发展,在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人才引进等方面着重推进广告产业园的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3】14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昆明市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昆政发【2013】16号)、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出台的《五华科技产业园奖励扶持政策(试行)》(五产园发【2013】6号),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广告文化产业园(以下简称“广告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及文化创意企业。

第二条 从2013年至2015年,除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外,园区管委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扶持广告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广告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发展、加速广告园建设,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广告创意、影视动漫等企业发展、园区整体品牌宣传推介以及重大广告创意产业活动的举办。

第三条 广告、创意企业获得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多个“云南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创名牌企业所获奖励的20%奖励给企业法人。支持广告文化创意企业积极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园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四条 对2013-2015年内入驻园区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

1、已经上市的、国内外知名的或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凡在园区范围内租赁物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三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凡在园区范围内租赁物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7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30%租金补贴。

3、对一般性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在园区范围内租赁物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第一年给予30%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2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10%租金补贴。

4、对于签署入园协议的广告和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如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活动中心等场地,且定期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三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5、对广告、创意企业在园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写字楼、研发楼、办公用房的,给予投资者购买价格的3%作为补贴。

第五条 对入园广告创意企业视纳税情况给予产业扶持,对于入园广告创意企业,每平方米每年纳税额在500元-1000元,给予园区可支配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0%的产业扶持,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000元-2000元的,园区给予可支配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产业扶持;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超过2000元的,园区给予可支配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0%的产业扶持。

第六条 对广告、创意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个人年度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园区可支配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广告创意人才创办的企业,执行大学生创业园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广告、创意企业的上市扶持:

1、 拟在境内外上市的广告、创意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当地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后,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涉及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园区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企业。

2、对已在境内外新上市的广告、创意企业,除享受昆明市政府的奖励外,园区对上市企业再进行奖励。融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奖励20万元,凡增加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园区内注册的广告、创意企业引进的博士(含博士创办企业),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期),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按年度进行兑现。 园区内注册的广告、创意企业引进的硕士(含硕士创办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十条 鼓励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楼宇和载体争创园区专业基地,载体运营商可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广告文化创意专业基地建设协议,运营商运营的载体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入驻的企业70%以上是广告及文化创意企业,可对运营主体的相关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投资企业按照《昆明广告产业园建设规划》积极投资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平台建设补助。凡入园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平台为入驻广告园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便捷公共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关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产业集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园区快速发展,在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人才引进等方面着重推进广告产业园的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五华科技产业园用于昆明广告产业园广告产业升级发展、加速昆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广告文化创意、影视动漫等企业发展、广告园整体品牌宣传推介以及重大广告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的举办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广告文化创意企业是指专门经营广告业务活动,或依靠创意人的创新思维、智慧才华和技能,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企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运作、专家评审、公平效率的原则。

(三)坚持诚信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昆明广告产业园(以下简称“广告园”)内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企业及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及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奖励(配套奖励)或补助(补贴)方式

(一)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2项所规定相关条件和标准的,采取奖励(配套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1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相关条件和标准的,采取补助(补贴)方式进行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按照《办法》所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章 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专项扶持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以每年五华科技产业园经济发展部发布的通知为准。

(1)每年申报开展前30个工作日内,经济发展部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园区网站发布。

(2)企业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经济发展部。

(3)经济发展部和财政分局负责项目初审,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经济发展部可于初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通知,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4)经济发展部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可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九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经济发展部可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五华区科技、经贸、财政、统计、文产等部门对企业相关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资质条件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相关评审。

(2)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及制定资金安排明细,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3)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的企业或项目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属恶意举报的,按原审批结果执行,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园区任何优惠政策;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报主任办公会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1)经济发展部根据主任办公会最终审批结果及公示情况,草拟专项扶持资金拨款通知及明细表,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形成正式文件下发企业,财政分局根据专项扶持资金拨款通知及明细表,制定资金拨付方案。

(2)经济发展部根据财政分局资金拨付方案,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根据资金拨付方案对部分扶持项目拟定扶持资金协议,由园区管委会与被扶持方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办法》所有内容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昆明广告产业园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至申报时的缴税凭证;

4、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昆明广告产业园入园协议。

(二)申报《办法》第三条内容的,根据具体申报项目,需补充提交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国家、省相关部门颁发的名牌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给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省相关部门拨付扶持资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办法》第四条内容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广告园内的物业租赁合同;

2、申报第四条第1、2项的企业还需提供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3、申报第四条第4项的企业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非盈利性机构申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第四条第5项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办法》第五条内容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在广告园内的物业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办法》第六条内容的,需补充提交:

1、所申报人员的当年个人所得税完税票据;

2、所申报人员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申报人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申报《办法》第八条内容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第八条第1项的企业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或当地上市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受理批复或凭证;

2、申报第八条第2项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凭证。

(七)申报《办法》第九条内容的,根据具体申报项目,需补充提交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所申报人员的学历证明;

2、所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3、所申报人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所申报人员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报《办法》第十条内容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运营商物业可租赁面积凭据;

2、运营商与租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3、租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运营商可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广告文化创意专业基地建设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进行上报,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申请。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另行明确。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加快发展、人才激励、研发创新、产业带动投入。企业在扶持资金到账后,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科目,确保专款专用。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将定期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园区管委会汇总存档,对于签订扶持资金协议的被扶持单位还应及时履行协议条款。被扶持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不按协议履行相关条款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被扶持单位在资金使用或受扶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满足申报条件的,管委会将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或停止继续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是《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同步实施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