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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

为加快五华科技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功能作用,全面推动五华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优化五华区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推动园区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昆通【2012】18号)、中共五华区委《关于加快五华科技产业园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五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园区应加大产业培育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五华科技产业园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商、税务关系在五华区的企业。

(二)在五华科技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及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三)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辐射、带动效应的企业或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项目。

(四)对扶持资金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经筛选和考察后纳入园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中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二、资金来源

每年从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的2%作为园区奖励扶持政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三、奖励政策

(一)产业类项目奖励

对于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产业类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后次年度产值能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额进入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的5%奖励企业。

(二)资质认定的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园区将予以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双软认证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双软认定的企业,将分别予以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将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等不同层次的一次性奖励。

4、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园区范围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支持。

(三)达规、达限企业奖励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新增工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区统计局部门认定并纳入园区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园区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对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区统计局部门认定并纳入园区统计库的商业企业,园区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总产值或销售收入达标奖励

对园区内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首次突破相应标准的,园区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见附表。要求企业“应统尽统”,对园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园区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8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和统计人员。

总产值或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给予奖励

1亿元

1万元

5亿元

5万元

10亿元

10万元

30亿元

30万元

50亿元

50万元

100亿以上

100万元

(五)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对当年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经区统计局部门认定并纳入园区统计库的企业,园区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见下表,前述奖励资金按照从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80%可用于奖励给高管人员和统计人员(奖励给个人的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入当年统计的

固定资产投资额

达到低限

给予奖励

超额部分奖励

500万-1000万

5000元

每增加100万元

再奖励0.1万元

1000万-5000万

1万元

每增加1000万元

再奖励1万元

5000万-1亿

5万元

每增加1000万元

再奖励1万元

1亿-5亿

10万元

每增加5000万元

再奖励2.5万元

5亿-10亿

30万元

每增加1亿元

再奖励4万元

10亿以上

50万元

每增加5亿元

再奖励8万元

2、园区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对列入园区重点项目且当年完成年度计划投资额,经区统计局部门认定并纳入园区统计库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前述奖励资金按照从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80%可用于奖励给高管人员和统计人员(奖励给个人的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计划投资额

给予奖励

超额部分奖励

1亿元以下

3万元

每超出目标数10%

奖励追加10%

1亿元-5亿元

10万元

5亿元-10亿元

15万元

10亿元以上

20万元

(六)孵化面积增加奖励

鼓励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大规模,培育、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及小微企业发展,对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取得资质认定后,在认定孵化场地面积基础上,新增孵化场地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国家级孵化器给予2.5万元奖励、省级孵化器给予1.5万元奖励、市级孵化器给予0.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支持。

(七)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奖励

凡是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进入园区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内部机关工作人员),引荐项目成功落地的,将按《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中介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奖励

昆明广告产业园内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可按《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九)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园区内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入园区财政部分,从缴纳年度起,前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后5年减半奖励给个人。

四、匹配政策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适用对象:五华科技产业园片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匹配方式

(1)技改项目:对由五华科技产业园推荐申报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获得国家或省或市资金扶持的项目,产业园将根据其获得的资金扶持及企业年度税收征收情况再给予不高于100%匹配资金配套支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2)新型工业化项目:对园区内列入省、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扶持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产业园将根据其获得的资金扶持及企业年度税收征收情况再给予不高于100%匹配资金配套支持,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

1、适用对象:五华科技产业园片区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2、匹配方式

(1)科技项目获奖:对企业科技项目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国家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5万元、3万元、1万元,市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从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同一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成配比形成的多个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视为同一项目。

(2)科技项目立项:对于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获得扶持的科技项目,园区将根据项目发展前景、规模、效益及企业年度税收征收情况按其已获得上级扶持资金额一定比例无偿匹配扶持资金,匹配资金比例最高不突破100%。

五、扶持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一)申报资料

1、《五华科技产业园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上

年度至申报时的缴税单(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其他材料根据具体申报内容在《五华科技产业园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暂行)修订》中另行明确。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实行全年受理与集中申报。由申报企业按要求向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科技园管委会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通知。

2、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由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经济发展部,财政分局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3、申请批准后由科技园管委会视项目情况与企业签订扶持资金协议,扶持资金根据协议规定进行拨付,由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理拨款手续。

4、扶持资金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涉及到项目验收的由承担企业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提交省、市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科技园管委会以省、市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的扶持项目进行结题,并拨付余下的经费;对没有完成协议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三)扶持资金的管理

1、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由经济发展部、财政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扶持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方向;

(2)编制扶持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算,提出扶持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

(3)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综合管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签订、跟踪管理、阶段性检查、定期报告、项目验收等工作。

(4)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政策的研究和修订。

2、经济发展部、财政分局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实施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协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的质量、项目统计等进行监督与检查。

3、承担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扶持资金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季度、年度以书面形式向经济发展部、财政分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发展部、财政分局定期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本优惠政策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五华科技产业园

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暂行)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推动园区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昆通【2012】18号)、中共五华区委《关于加快五华科技产业园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五发【2013】3号)、《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等文件精神,规范园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园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园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园区的重点企业达规、达限、开展资质认证;产值和销售收入取得突破;重大项目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中介机构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入驻;高级人才引进;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规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技改项目、新型工业化项目、科技项目等获得市级以上扶持的奖励或匹配专项资金。

重点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等隶属关系在五华科技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园区导向,在园区范围内列入园区重点企业库的企业。

规上企业是指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科技型企业是指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不断开拓市场的企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扶持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优化工业园区投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产业聚集园区发展和培植财源建设。

(二)坚持规范运作、专家评审、公平效率的原则。

(三)坚持诚信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及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奖励或匹配方式

(一)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投产后的产业类项目、获得资质认定、达规、达限、总产值或销售收入达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要求的企业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二)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达到条件的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三)园区内引进高级技术人才达到条件的采取财政返还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四)符合《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中介奖励办法》相关条件和标准的招商中介、代理机构采取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五)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奖励扶持的技改项目、新型工业化项目、科技项目采取匹配方式进行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按照《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执行。

第七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除资质认证外,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或一个奖励的一种扶持方式,原则上只对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章 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五华科技产业园经济发展部发布的通知为准。

(1)每年申报开展前30个工作日左右,经济发展部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园区网站发布。

(2)企业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经济发展部。

(3)经济发展部和财政分局负责项目初审,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经济发展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通知,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4)经济发展部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九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经济发展部采取资料查阅、实地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可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五华区科技、经贸、统计等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投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2)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及拟奖励扶持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3)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的企业或项目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属恶意举报的,按原审批结果执行,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园区任何优惠政策;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报主任办公会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1)经济发展部根据主任办公会最终审批结果及公示情况,草拟项目或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拨款通知及明细表,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形成正式文件下发企业,财政分局根据专项扶持资金拨款通知及明细表,制定资金拨付方案。

(2)经济发展部根据财政分局资金拨付方案,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根据资金拨付方案对部分项目拟定扶持资金协议,由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方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五华科技园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至申报时的缴税凭证;

4、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二)产业类项目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相关部门给予的项目立项、环评、规划许可等审批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金额、上一年度产值及相关经济指标证明。

(三)资质认定的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复印件或奖牌原件及照片的打印件,原件核验后由企业保管。

4、申请孵化器认定奖励的还需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孵化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四)达规、达限企业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园区范围内总产值、销售收入及相关经济指标证明。

(五)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园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

(六)孵化面积增加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上级部门出具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的相关认定证明文件。

(七)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奖励

以《五华科技产业园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中介奖励办法》规定提交资料为准。

(八)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奖励

以《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资料为准。

(九)人才引进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技术人才奖励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专业技术资质认定文件、相关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管理人才奖励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管理者任命书或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关荣誉或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匹配政策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2、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拨付扶持资金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进行上报,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申请。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加快发展、内部激励、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企业在专项扶持资金到账后,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科目,确保专款专用。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及纪检监察室将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园区管委会汇总存档,对于签订扶持资金协议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及时履行协议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不按协议履行相关条款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的配套文件,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同步实施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