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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隆阳区招商引资步伐,实现利用内外资质和量的突破,推动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凡在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国外、区外来隆投资者),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减免的税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开发本地产业。

2、外来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3、外来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4、外来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按照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来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6、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率;在执行中既符合前述条件,又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因“三减半”期间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再减半执行。

7、新办非公有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经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按投资额50%的幅度减征企业所得税。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在2003年4月18日以后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外来投资者在我区从事经营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

13、新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所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不含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具体比例是:2004年100%、2005年80%、2006年50%、2007年40%、2008年30%,2008年以后不再享受此优惠。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符合国家鼓励类开发性产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25%的部分,第6-10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中的12.5%,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发展。

2、外贸、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不计提销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还货物购进环节的进项税。生产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参与企业计税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如木材原木、玉石毛料、矿产品等均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在我区民营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来隆阳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投资规模在500万至1000万(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的企业,可按正常供地价政府给予30%的补助;凡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正常供地价政府给予40%的补助;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本地价政府给予50%的补助;其它外来投资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5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道路基础设施应承担的费用、土地出让金按省委、省政府的下限收取;耕地开发复垦费、土地管理费由计划、土地部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按最低限额收取。其它部门不得在征收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三)从事高新技术开发,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承担国家、省计划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兴办教育事业等所需的土地,均可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兼并或收购我区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但确需暂缓有偿使用土地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

(五)外来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指沙地、荒草地、裸岩石砾地、沼泽地),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辅助设施建设的,以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免交土地出让金,返还头5年承包金或租金。

(六)凡进入我区民营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性知名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范围的项目,其产品结构以名、优、特、新为主,且年产值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解决当地就业人数300人以上者,土地基准地价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七)在我区民营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户(行政划拨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抵押和继承,使用权满10年以上,可依法转让、出租(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水电优惠政策

(一)水价按现行同行业供水价格下调15%,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补贴供水经营单位。

(二)电价按同行业下调10%,差价部分供电单位可以从上缴同级财政的有关费用中抵扣50%。

四、其它优惠政策

(一)自2003年11月1日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外来投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省着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