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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凡在文山县投资者,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最高年限七十年办理。土地受让者在使用权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继承、入股、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从事其它经济活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用途给予优惠:第一类,商业、娱乐、旅游用地减县政府收益部分的30%;第二类,居住、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用地减县政府收益部分的50%;第三类,工业和其它用地减县政府收益部分的60%;第四类,公共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减县政府收益部分的80%。

(四)个体私营企业租用行政划拨土地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租赁房屋收入的5%收取土地收益金;利用自有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土地收益金。

(五)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土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第一类减收15%,第二类减收20%,第三类减收25%,第四类减收30%;新菜地开发基金:第一类减收40%,第二类减收50%,第三类减收60%,第四类减收70%;新征耕地开垦费减按3—8倍收取:第一类收取6倍,第二类收取5倍,第三类收取4倍,第四类收取3倍;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文山县城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收取10元。造地费全免。

(六)经减免后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50%,余款和利息可在五年内付清。

(七)投资者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按土地出让业务费最低限2%收取。

(八)投资者在文山县投资开发农、林、牧等产业项目的,一切手续从简,经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的30%返还给投资企业。

(九)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以及开发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除补给农民的部分外,上缴中央和省、州部分均执行法定标准的最低限。

(十)投资者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发生土地用途变更和出租时,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购买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手续的,可享受文山县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优惠政策。

(十一)依法租用土地的,经土地产权所有者授权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以用租用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贷款抵押。根据需要,租期最长可为70年。

(十二)鼓励投资者在交通便利、有比较优势的地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第三产业,实行土地年租制,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使用年限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将原承包土地有偿转让。

二、税费优惠

(一)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由原规定月300元提高到8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税务机关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评议的方式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从2002年起,在文山县辖区内投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认证,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返还地方部分,经县政府批准,3年内返还企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1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和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或投资者,经国税机关审核,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投资利用“四荒”从事农业生产,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算起、在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六)国有企业因改革终止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自谋职业新办个体私营企业,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七)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八)投资者新办扶贫项目或研制新产品,所获国家和省级颁发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私营企业和投资者新办企业凡属以下列支项目允许税前列支: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捐款,技术转让费等。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州规定执行。本县现有企业引进外商投资进行参股、合资、合作经营,外商投资额占企业总资本额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文山县房地产开发。对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第一环节(开发商开发后销售时)的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后,财政给予50%的返还奖励;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后,财政返还奖励60%;在建的老项目,仍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从第二环节开始(开发商利用土地再开发销售)的一切税收一律依法征收。

(十二)国有、集体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对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涉及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随征的其它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后,政府根据企业情况全额或部分补助用于安置职工;契税全额征收后,财政给予50%的返还奖励;土地增值税、发给职工安置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后,财政给予全额退补。企业实施破产改革,发给职工的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投资者投资兴建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奖励政策

(一)引资奖励。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通过民间渠道或非职务行为引进生产发展资金,加快文山县经济发展。

1、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给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2%,奖金由受益单位和县财政各负担50%;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不低于五年的,一次性奖励给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奖金由县财政和受益单位各负担50%;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且使用期不低于五年的,一次性奖励给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资金利率低于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再加奖其利率差额部分的50%,奖金由县财政负担20%,受益单位负担80%。

(二)从2002年起,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连片开发经济林果在10亩以上的,县政府按树苗成活数给予20%的种苗补助。

(三)销售商品奖励。三七等农特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超亿元、超千万元,由县政府分别按企业当年上缴县级地方税的1%、0.5%给予奖励。

(四)出口创汇奖励

1、对出口文山县三七等农特产品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给予贴息人民币0.04元。

2、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出口总额的1%提取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出口100万美元奖1万元人民币。

(五)对销售商品和出口创汇企业奖励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该收的税收依法征收后,由县地税局提供完税证明到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四、扶优扶强政策

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发展生产型、科技型、规模型、效益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县政府重点扶持100户从事加工和营销的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力争5年内建立10个以骨干产品为核心或以优势产业为龙头,以资源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经济循环。

五、户口管理政策

(一)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口及外地人员,有意愿的,本人和直系亲属都可以办理城镇户口,在办理落户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二)个体私营企业向国家纳税5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申请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三)个体私营企业每年向国家纳税5000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可办理一名员工在企业注册地落户,以此类推。

(四)凡在文山县城购买30平方米以上土地的人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五)凡到文山县城购买商品房、私人住房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场地的有关人员,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六)外地来文山县投资经营或就业而未转户口人员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园、入学,与当地居民的子女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