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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瑞丽市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内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新办的从事以食品加工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业及旅游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九、新办的食糖、机械、光学仪器、仪表、电子、钢铁钢材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十、新办的其他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有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权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收汇以人民币方式结算的 ,可以享受退(免)税优惠政策,其中以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200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退税率的100%退付;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按规定退税率的40%退付。

十四、全面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

十五、外国籍商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从事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的一切项目:(1)原国籍的身份证明材料;(2)瑞丽市公安局颁发的暂住证(暂住时限三个月以上);(3)有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4)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 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5)身体健康;(6)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要先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十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为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三年。

十八、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人员占生产人员总

数35%的,暂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①新办非公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范围(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为: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从事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②新办非公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③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比照国税发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