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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推进招商引资,实现叶城县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新疆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叶城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叶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创办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 税收减免政策

第三条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第四条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纺织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基础上,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条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纺织企业,5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 建设用地政策

第六条 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办工业企业,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办工业企业,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减免50%。

第八条 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拉动作用强的新办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土地出让金减免。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新办工业企业,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生产性厂房投资的40%一次性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对农副产品深加工、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含量大、经济拉动作用强的生产型企业,在规模扩大和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具体贴息比例根据项目确定,

第十二条 对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纺织企业生产的棉纺产品和农产品出疆销售,根据产品的种类和等级,给予100元—400元/吨的运输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新落户企业,在保障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当年用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本地劳动力占50%以上且用工时间满6个月,按本地每名职工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以后年度每新增一名本地职工, 按本地每名职工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免税部分)的企业,按新增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奖励。

第十五条 凡列为国家级的龙头或重点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列为自治区级的龙头或重点企业以及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专利技术,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本地生产性企业加工出口本地产品,按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本地产品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对在南疆口岸报关出口非本地产品的外贸企业,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自主创新、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企业新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的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

第十九条 新办工业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通讯、供水、供电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讯等各类设施建设和设备,按市场同类价格取费,免收各类开口费。

第二十条民族贸易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对“少、边、穷”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叶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