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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对自治区境内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八)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十一)、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儿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二)、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新政发〔2000〕83号)文件规定:

(一)、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