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青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青河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青河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