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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大力鼓励金融企业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经营和发展,方便企业服务、投资促进和对外宣传,推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业改革和创新,现将天津市政府及天津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梳理成册。政策实施时要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先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的法规,然后执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如遇国家或天津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如天津市与开发区在优惠政策幅度方面有出入,则按较优惠政策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金融业的有关名词解释

1、《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聘用的,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2、《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列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1、2摘自天津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税局《〈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财金[2007]13号)的一、二

二、关于金融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天津市政策

3、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5、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6、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