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聚集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建成滨海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着成绩,为高新区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海外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三)拥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新创办的企业或新迁入辖区的企业(成立期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海外高层次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到高新区创新创业。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创业资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进驻高新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孵化期间给予以下创业资助:

  (一)享受最高100平米的三年 “零房租”的优惠政策,即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全额免除房租费用。

  (二)享受产业扶持政策。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三年内按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度予以全额奖励。

  (三)因使用天津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发生费用的,经审核,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四)对获得国家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给予创业资金资助。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予以在企业设立时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额20%的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正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可再获得同等额度的创业资金资助。

  (六)因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进行产业化而申请银行提供短期(不超过两年)贷款的,经审核,对贷款额度内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的部分,按照银行结息单补贴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每吸引一名全日制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可享受三年每年5000元专款补贴用于企业交纳各类社会保险,享受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

12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