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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27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有效开展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区人民政府第6底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滨海新区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培育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

  第四条 由新区科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培育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科委,负责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资助申请、项目初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培育资金支持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新区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获得滨海新区科委颁发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由培育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由培育资金再给予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培育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优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支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充实研发队伍、承担实施重大项目、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助额度一般为20至50万元。申请科技立项支持的项目需符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带动效应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立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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