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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滨海新区“十二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1]8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各管委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行业、本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工作遵循条块结合、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区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监察局、人社局、环保市容局组成滨海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案和工作实际,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见附件1)评价内容进行量化积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30分(以区发展改革委每年下达的节能目标分解意见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70分。

(二)各管委会。依照《各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发展改革委每年下达的节能目标分解意见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三)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应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在区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应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四)对行业、地区所属部门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报区评价考核组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对上年度开展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评价考核对象应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开展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和有关专家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同时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六、奖惩措施

(一)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其中:各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整改措施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管委会,不得新建高耗能项目,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五)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地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2. 各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