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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顺利实现,稳步推进“十二五”节能工作,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全面落实滨海新区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98号)精神,现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政策为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攻坚战,努力成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从根本上杜绝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1年,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9年下降8%,年均下降4%。到2015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0%,年均下降4.4%。全区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制度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10〕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精神,出台加快发展新区现代服务业的相关意见,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统筹规划新区各功能区建设规划,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服务外包、信息咨询、楼宇经济等高端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以优势产业为支撑,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协调发展的经济格局。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坚持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低碳型经济园区,大力发展低碳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综合规划、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的经济体系。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抓好国家级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4、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积极开拓利用天然气市场。加快推广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5、强化工业节能。抓好列入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管理,将年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列为区级重点用能单位。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节能设备检测和验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能源管理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搞好企业节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节能管理水平。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

6、推进建筑节能。新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并达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公共建筑必须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鼓励中新生态城等功能区积极开展建筑节能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监管体系。结合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每年实施一定比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整合供热热源,加强供热管网保温,实施热力管网改造。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实现温度可调节和分户计量,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7、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合理进行城市功能区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设滨海新区快速公交示范线,淘汰一批老旧汽车,更新一批绿色环保公交车辆。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充电站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代用燃料和节能环保型燃油添加剂。

8、引导流通业和民用节能。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在公用设施、医院、学校、宾馆、商场、饭店、办公楼及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在新区主要交通干道率先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9、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强街强镇工作,积极推进以农村沼气工程为代表的农村新能源开发,推广节能灶具,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和联户沼气池等生态能源。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鼓励农渔业生产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力和可再生能源开展农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冷藏节能技术改造,开展示范高效工厂化水产养殖,扩大地热能以及电厂、工矿余热的利用。

10、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各级政府机关带头节能,率先垂范。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

推进政府机关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减少待机电耗。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积极推动公务车辆管理改革。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节能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其他产品,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标志产品。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产品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快发展先进节能技术

1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节能技术工艺。

1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积极推广节能灯具,选择部分功能区实施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试点工作。

(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

13、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二是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三是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四是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14、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争取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形成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5、加强区域用能跟踪监测。要加强对各功能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功能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六)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应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同时,结合行政审批再提速工作要求,不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17、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要做好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研究建立新区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功能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能源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强化能效标识管理,积极推行能效评价制度试点工作。

18、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统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19、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功能区要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建立节能举报制度,加强职工节能降耗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监督作用。

(七)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节能政策引导

20、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制定并出台促进节能降耗的鼓励办法和重点鼓励名录,配套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4000万元,专项用于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管理、执法保障、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和节能先进单位、个人表彰等,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

21、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23、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在国家和市有关节能税收政策的范围内研究我区具体优惠政策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24、成立滨海新区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节能工作的统一指导,研究制定新区节能工作的重大决策,定期听取各功能区、各部门节能工作汇报。负责协调节能工作中各部门关系,制定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增加机构编制。

25、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支出。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监察(监测)和能源统计工作。适时设立区级节能中心,理顺能源指导、检测、监督、执法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发挥作用。依法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要加强能源统计和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能源统计体系。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26、做好指标分解与考核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将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重点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功能区和各部门,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对各功能区、各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各功能区、各部门要按照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功能区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强定期调度

27、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定期汇报制度。为及时掌握节能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便于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滨海新区重点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和考核办法的要求,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滨海新区节能办公室。

(四)强化宣传教育

28、深入开展全民节约共同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全民节约共同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功能区、各部门节能工作,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把节能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确保按期实现节能目标。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制订或完善已有方案并组织落实。

附件:滨海新区重点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