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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关于印发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汉沽政发[2007]11号

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天津滨海新区大发展的历史机遇,鼓励中外客商来汉沽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汉沽区政府对符合汉沽区产业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壮大汉沽经济实力的投资者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汉沽区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本区现有企业翻牌注册的和商品房开发企业除外。本规定所称区级留成是指投资者创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汉沽区部分。

  第四条 汉沽区政府设立“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用于兑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既适用于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投资者,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如企业可同时适用本规定中两条以上条款的,适用其中相对优惠条款。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税收,一律具实征收,资金入库后由财政按年度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章 涉农产业

  第八条 区政府鼓励农业产业化。投资汉沽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所产生的区级留成,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前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之后三年奖励企业50%;

  第九条 投资兴建休闲观光农业或现代休闲渔业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十条 投资兴建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三年。

  第三章 工 业

  第十一条 在汉沽投资兴建工业项目的投资者,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三年。

  第十二条 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属循环经济类型的,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十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完各种优惠政策后再按其产生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两年。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四条 汉沽区政府鼓励投资者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所产生的区级留成,从认定年度起,前两年全部奖励,后三年奖励50%。

  第十五条 对具有企业孵化器性质的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研发机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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