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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汉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滨汉党办[2010]61号

工委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工委、管委会各部办、局,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工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汉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滨海新区汉沽工委办公室

  滨海新区汉沽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

汉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改进汉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卓有成效地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汉沽,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为汉沽引进区域外资金并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个人、中介组织,工委、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各街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

  引进并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汉沽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有利于优化汉沽经济结构、增加汉沽财政收入,且引进项目注册资本中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工业项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为汉沽引进区域外资金并建设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引进生产型项目的,自项目投产后,按项目投资中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非生产型项目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后,按注册资本中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资金实际到位额度分批兑现。外商投资资金按人民币同期汇率折合计算。

  对为汉沽引进区域外资金并建设项目的工委、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各街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除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外,并按引进项目开始经营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汉沽留成部分的5%奖励三年。

  上述奖励涉及单位的由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对直接参与引进项目和贡献较大人员的奖励予以倾斜。

  项目投资中汉沽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由项目土地款、设备款和基建投资款组成,会计部门按出具的相关票据及土地出让合同和工程招标文件等考核确定。

  项目引进考核奖励认证由汉沽经济发展局负责,引荐方须待审核认定后方可申请兑现奖励。

  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的认证:首先要在项目洽谈或立项期间,项目引荐方须到汉沽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在汉沽注册后,引荐方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个人申请、引荐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引荐单位)确认书等材料,向汉沽经济发展局申报项目引荐奖励,填写《招商引资审批表》。汉沽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引荐方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上报汉沽管委会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对项目按照财政收入奖励的认证,即企业运营一个财务年度(税务机关开具的第一张发票之日算起)后,持完税证明文件(包括从国、地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第一笔完税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汉沽经济发展局申请办理受奖手续,填写《招商奖励审批表》。经认证合格后上报汉沽管委会申请兑现奖励。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本办法由汉沽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汉沽管委会辖区内试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引资奖励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