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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工委、大港管委会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大港工委、大港管委会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滨海新区关于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大力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普惠性扶持政策

  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优惠支持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园区内实行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十二五”期间,大港筹集财政资金4亿元,并积极争取市、区专项资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力度,政府资金放大效应在1:3以上。发挥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发展集合性债券融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模。协调金融部门增加科技贷款,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民间资金、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大胆尝试和探索其他融资渠道。

  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发展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无偿资助的方式设立“天使资金”,对提出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60万元。分项设立三项扶持资金:一是建立孕育初创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资金10-20万元。二是建立培育成长资金。对于获得天津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支持成长资金20-3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部等中央部委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支持成长资金30-40万元。三是创立产学研合作资金。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奖励额度40-60万。鼓励企业与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同时,对于达到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奋斗目标的镇街和园区,奖励资金10万元。

  对聘请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制定成长路线图或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政策补助。对辅导培育成效突出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其辅导数量和成效,给予政策奖励。设立“重点企业助推计划”项目,专项扶持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发展,按照销售收入,给予资金支持。

  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市、区政府100-500万元、重大项目500万元以上的资助周转基金支持。对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新区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补助。认真落实新区重点企业助推计划,争取市、区最高立项支持。助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争取新区培育资金支持。认真落实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扩张发展。对股改上市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已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给予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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