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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扶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总部、服务外包和研发转化企业落户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辐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注册且经营、纳税在我区的独立核算的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转化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及其它适宜在楼宇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凡年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达到300万元,并且在区内特定区域购置合理面积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享受本规定的扶持。

  第二章 办公用房购置政策

  第三条 企业自注册成立并开始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实现利润、营业收入和增加值所形成区域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100%的扶持,之后四年,给予50%的扶持,专项用于在区内购置合理面积的自用办公用房。

  第四条 企业开采用分期付款等方式一次性购买办公用房,也可选择“以租代购”方式购买。

  采取“以租代购”方式购买办公用房的,需签订“以租代购”合同,明确购房价格;同时,按照合理市场价格先行支付办公用房租金。在七年内,企业可随时购买房屋产权,已付租金和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扶持款项可用于抵扣购房款。

  第五条 企业年纳税总额已实际达到300万元的可一次性购房;预期年纳税总额可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可选择“以租代购”方式。企业若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的标准,不享受以上办公用房购置优惠政策,但经认定,可享受办公用房租用政策。

  第三章 办公用房租用政策

  第六条 对区内新注册的企业,需要在区内特定区域租用合理面积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视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年销售额、税收情况,给予最高为房租的50%的租用补贴,但以其纳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扣除其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后的余额为限。房租标准需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评定一次。以上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7年。

  上述企业不受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所限。

  第四章 限价住宅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在区内新注册的企业,凡注册资本达到(或相当于)1000万美元的,自资金到位之日起,一次性奖励申购限价住宅房的指标1个。以1000万美元为单位,每增加1个单位追加申购限价住宅房指标1个。

  第八条 以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年税收总额作为确定限价房指标奖励等次的依据。凡达到3000万元,经认定,一次性奖励申购限价住宅房的指标4个,以后每增加50万元,增加1套限价住宅房指标;1000万元以上,以后每增加50万元,增加2套限价住宅房指标。试行取整累进。

  第九条 经认定,企业可同时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奖励。

  第十条 享用限价住宅房指标的企业员工,应符合我区制定的限价住宅房购买条件。

  第十一条 购置本章所涉限价住宅房不得用政府奖励扶持资金支付购房款。

  第十二条 凡享受其它住宅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章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除享受本规定扶持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附则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