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区招商引资政策

塘沽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塘沽区引荐项目,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塘沽区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一定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塘沽区,并直接参与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等中介业务,促使投资成功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或者一个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天津市和塘沽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新建项目的奖励。对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奖励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第1款 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注册资金最低额度: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

第2款 对于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

第3款 对于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7‰予以奖励。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4款 对于市政设施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奖励。

第5款 对于引荐世界500强、全国行业排名100强和高新技术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引荐人,在本条第2、3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作为奖励。

第6款 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含地区级总部)项目在本条第2、3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作为奖励。

第五条 增税项目的奖励。对直接引荐区内外资大公司、大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迁册和注册塘沽区并增加区级税源的,给予引荐人该企业第一年纳税年度实际缴税留区部分的20%予以奖励。

第六条 融资项目的奖励。引荐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按国家当期法定利率与贷款实际利率利息差额的10%奖励。对引进外资捐赠款的,按到位资金额的5%计奖。

第七条 同一引荐内容同时涵盖本办法四至六条两项以上时,引荐人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奖励。

第八条 对同一引进项目的奖励额上限为100万元,按本办法四至六条核算奖励额超出100万元的引荐项目,应奖金额按100万元计。

第九条 项目由区政府给予重大优惠政策成功落户的,引荐人不享受引荐奖励,只给予项目信息奖。项目信息奖按项目实际注册资金到位额的0.5‰计算,且上限为1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引荐人的登记。项目在洽谈期间且未立项之前,引荐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发改委进行登记。

第十条 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持引荐项目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等材料向区发改委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奖励的审批。申请资料由区发改委核对,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引荐奖励的兑现。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由区发改委从“项目引荐专项奖金”中向引荐人兑现。注册资金到位后兑现应奖金额的20%,待项目建设竣工后兑现应奖金额的30%,待项目上缴税收留区部分超过应奖金额后再兑现50%,三年内上缴税收留区部分不能足额发放的,不再兑现。

第十三条 通知与申诉。对不认定为引荐人或不予以奖励的申请,由区发改委通知相应申请人,并告知具体理由。引荐人对不认定或不奖励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发改委要求复审或者向区政府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塘沽区设立“项目引荐专项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资金预算根据塘沽区吸收投资的情况作出计划,经区政府批准从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塘沽区级领导机关所属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是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十七条 成立塘沽区招商奖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本办法由塘沽区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汉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汉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卓有成效地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汉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汉沽引进区域外资金并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个人、中介组织,工委、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各街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引进并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汉沽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有利于优化汉沽经济结构、增加汉沽财政收入,且引进项目注册资本中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工业项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为汉沽引进区域外资金并建设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引进生产型项目的,自项目投产后,按项目投资中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非生产型项目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后,按注册资本中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资金实际到位额度分批兑现。外商投资资金按人民币同期汇率折合计算。

第五条 对为汉沽引进区域外资金并建设项目的工委、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各街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除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外,并按引进项目开始经营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汉沽留成部分的5%奖励三年。

第六条 上述奖励涉及单位的由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对直接参与引进项目和贡献较大人员的奖励予以倾斜。

第七条 项目投资中汉沽区域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由项目土地款、设备款和基建投资款组成,会计部门按出具的相关票据及土地出让合同和工程招标文件等考核确定。

第八条 项目引进考核奖励认证由汉沽经济发展局负责,引荐方须待审核认定后方可申请兑现奖励。

1. 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的认证:首先要在项目洽谈或立项期间,项目引荐方须到汉沽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在汉沽注册后,引荐方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个人申请、引荐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引荐单位)确认书等材料,向汉沽经济发展局申报项目引荐奖励,填写《招商引资审批表》。汉沽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引荐方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上报汉沽管委会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2. 对项目按照财政收入奖励的认证,即企业运营一个财务年度(税务机关开具的第一张发票之日算起)后,持完税证明文件(包括从国、地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第一笔完税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汉沽经济发展局申请办理受奖手续,填写《招商奖励审批表》。经认证合格后上报汉沽管委会申请兑现奖励。

第九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汉沽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汉沽管委会辖区内试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引资奖励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