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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区《关于申请将西青区列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的函》(西青政函〔2011〕377号)的批复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运营和规范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具体含义是: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有关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及原市备案办的成员配置及职能分工,我区在“西青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下新设立“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理办)承接市备案办下放的相关职能,负责对拟在我区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照前考察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管理办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地点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管理办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及风险防控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综合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具体包括负责组织区管理办成员单位做好登记注册的照前考察工作;负责组织区管理办成员单位或相关专业人士约谈已提交注册申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企业做好网上备案工作;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商务委。负责拟在我区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照前考察工作。

  (三)区金融办。负责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控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政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备注册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及违规经营的查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统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户数、注册(认缴)资本、实收(实缴)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并按时通报至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 企业责任

  第七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注册登记成功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起)前往中国基金业协会(www.amac.org.cn)进行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文件报送区管理办存档。

  第八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定期向区管理办报送募集资金情况(包括募集完成、资金来源及使用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网上年检,同时定期将实收(实缴)资本更新情况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资金流向应受托管银行监控。在照前考察时,应出具与符合本办法第六章条件的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意向书;在注册完成后,应补充提供正式的资金托管协议。

  第六章 托管银行

  第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受托管管理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托管银行需在西青区注册登记,且经其分行授权办理托管业务,具有基金资产托管的相关资质证明。

  (二)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近5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托管银行在托管业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护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定期向区管理办成员单位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责任。

  (七)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从业人员应配合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对多次督促警告仍不予以配合的,区管理办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违法经营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区管理办将依法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照前考察办法

  (暂行)

  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区《关于申请将西青区列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的函》(西青政函〔2011〕377号)的批复,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区规范有序发展,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拟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具体含义是:

  1.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2.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三)经市政府批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被确定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统一注册区域。

  二、设立要求

  在我区注册并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投资者(包括机构和自然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需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1. 投资者为机构的,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注册股权投资企业时,出资人为机构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为自然人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交易事项。

  三、考察机构

  参照《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我区已成立“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理办”),负责对拟在我区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照前考察工作。区管理办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地点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四、考察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采取联合考察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就企业申请开展考察工作,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提出考察意见,采取一票否决制,全部同意通过后出具考察联审意见函,企业持此函方可开展注册工作。

  五、考察流程

  (一)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管理办成员单位或聘请具有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验的相关人士约谈企业投资方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从业能力、企业潜在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对于约谈后无问题的,方可继续办理;对约谈中出现明显问题的,区管理办将不予受理。

  (三)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财政局根据各自审核意见以及约谈情况,联合出具“考察意见函”,企业持 “考察意见函”方可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企业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拟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向区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设立方式、筹资方案、组织构架及人员构成、公司运作模式、内部控制等。

  除书面申请报告外,拟申请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相关附件:

  (一)企业所在地(西青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李七庄街指定注册地点具有办公场所的证明;

  (三)投资人、合伙人简介及企业和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信托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

  (七)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不涉及);

  (八)委托托管协议;

  (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十一)签署《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和《风险提示书》等材料。

  七、法律责任

  拟注册企业在注册过程中需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用于注册的,一经发现,区管理办将拒绝受理相关的注册申请。

  八、附 则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