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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研究室修定的西青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政策汇编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纳税;

  (二)已列入西青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三)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

  (四)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

  (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材料

  (一)西青区挂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区金融办出具的《同意进入西青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函》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挂牌前两个会计年度及一期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

  (七)交易所出具的企业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已获得市财政挂牌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对已经获得区财政奖励的挂牌企业,转板到其他层次资本市场,按照转板后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七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8 月 14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