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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静海区“十三五”期间政府投融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控制融资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债务风险,促进静海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天津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天津市财政局《防控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工作措施》(津财债务〔2016〕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降低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债务成本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控制融资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完善“借、用、还”机制,规范决策管理流程,管好增量,盘活存量,落实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责任,强化债务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促进静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经区政府确定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含区属融资平台、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项目的对外投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按照项目投资收益平衡方式,政府投资实行分类管理。

  (一)经营性项目:是指供水、供热、燃气等具有稳定的收费标准和明确的收费渠道,可基本实现建设运营自平衡和投资人合理收益的项目。此类项目由专业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上财政性资金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二)准经营性项目:是指污水处理、再生水、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公共停车楼等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政府财政补贴等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三)非经营性项目(或称公益性项目):是指市政道路、桥梁、市政排水设施、绿化设施等缺乏稳定的“使用者付费”标准和明确的收费渠道,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此类项目建设资金和融资实行预算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增量融资,源头管控。

  坚持着眼长远发展、持续发展,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发展需求,科学评估项目投融资计划、资金平衡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量资定债,审慎合理管控项目建设和融资规模。

  (二)存量债务,妥善处置。

  严格控制政府债务总量。存量项目融资主要用于调整优化债务结构、置换高息债务、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维护政府信用。

  (三)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强化责任意识。合理划分政府与企业的偿债责任。政府债务原则上不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各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由各园区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建设资金用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体制资金自行承担、自求平衡。

  (四)规范管理,降低成本。

  强化成本意识。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法,综合采取谈判降息、债券置换、政策性贷款、提前偿还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按照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非银机构顺序先后对接,进行项目融资成本比选,选取最优价格利率水平,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项目投融资统筹管理。

  1、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制度。

  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区各有关单位上一年要通盘考虑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投入,提出项目建设时序。由区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遴选投资项目入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2、规范项目投融资资金管理。

  入库项目政府投资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区属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及纳入年度计划内的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环保、绿化等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确认和预算评审。

  3、规范项目投融资审批程序。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按照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控制全区年度投融资规模。对于当年特殊新增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同意后,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确定投融资安排。区属融资平台承担的区级公益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融资必须上报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营性项目融资必须上报区国资委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拓宽项目资本金来源。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资产整理,加快工程竣工决算进度,补办工程基建手续,尽快形成有效资产。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将资产按评估价格划转给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接金融机构,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资产,并将盘活资产所得资金归集至区财政局,用于投资、回购新建项目资本金或逐步清欠项目工程款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预算资金,按期拨付至区属国有企业用于偿还融资租赁的租金、租息及相关费用。

  (三)创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模式。

  对于区属国有企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承建的公益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招投标结果,区财政局与区属国有公司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签署三方《政府购买服务/回购协议》,项目回购资金包括项目总投资(招标价格、二类费用)、项目管理费、融资利息等,回购期限为10年,回购资金分年度落实。

  区属国有企业可以三方《政府购买服务/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融资。回购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再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至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融资还款来源。

  (四)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其他融资渠道。

  对区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大的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交通枢纽、海绵城市等准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或设立区政府引导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途径,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各单位应按照区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项目投融资管理。

  (五)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控。

  1、严控债务规模。

  按照资源价值总量与债务总额、财务成本相平衡的原则,对全区存量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总量控制。新增债务务必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动态平衡。严控区属融资平台的存量债务规模和融资成本。

  2、保证按期还款。

  对于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系统的存量项目债务,主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的方式优化债务结构、置换到期债务。存量项目融资主体原则上保持稳定。各融资主体要按照合同、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要统筹自身资源资产,制定中长期偿债规划,提前逐笔梳理到期债务,制定还款计划,提前落实资金解决方案,确保不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3、降低融资成本。

  各融资平台要逐笔梳理存量债务、分类制定降成本方案。要调优存量债务匹配期限,兼顾项目建设周期与融资期限匹配,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利率水平。存量高息债务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替代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偿还或置换高息债务,逐步降低债务成本。区属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单位要按照资金成本高低,建立利率比选择优机制,选取最优价格利率水平,依次对接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非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五、工作机制

  (一)完善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会议精神,为落实政府投融资管理主体责任,成立区政府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办、审批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工作进行统筹调度,出具申请融资、担保项目审议意见,供区政府决策;全面协调区级政府债务管理,定期汇报全区政府债务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投融资主管部门、审批协调机构要尽职履责,分工如下:

  发改委负责征集、遴选项目,管理项目库,牵头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局负责项目投融资规模的预测分析、控制下达,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负责审核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融资事项,监督落实风险预案。

  国资委负责审核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担保事项,监督落实债务风险预案。

  金融局负责协调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指导服务。

  国土分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相关用地手续。

  规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手续。

  法制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法律审核。

  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等相关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执行、资金落实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基本审议流程。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各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融资或担保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重点说明项目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的情况、项目准入情况、融资条件、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和融资成本的比选过程等。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根据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集中审核上报项目。未经领导小组审议的项目不得对外开展融资、担保工作。

  3、区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以《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具审议意见。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的、超出控制范围的融资、担保项目,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六、强化债务风险防控管理

  (一)严守风险底线。

  加强债务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对于超规模、成本高的融资平台和区属国有企业要进行重点监控,出现风险预警及时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解决,防止风险积累和蔓延。

  (二)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行业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强化投资项目审核监督,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三)强化责任意识。

  各融资主体要切实履行债务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区属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所属有二、三级公司的管理,对二、三级公司的账户、资金要统一管理、调度,定期审计、检查。

  (四)完善制度建设。

  各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区属融资平台、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本指导意见由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