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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作区实施企业: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14号)及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对2017年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事项予以补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施企业采取费用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实施企业或通过建区企业开展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所发生的以下支出给予补助:

(一)区内土地购置或租赁费;

(二)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区内厂房、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构建和租赁费。

对符合以上规定的各项实际支出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补助;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工作的,按照实施企业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各项实际支出。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及相关支出情况、申请合作区资金需求情况等;

2.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

3.商务部、财政部下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复印件);

4.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活动的,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6.2017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

7.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1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在首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排列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凡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全部材料,一式一份。另附《其他单位账户存根》原件一份。

三、申报程序

请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17年4月28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项目情况及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政策咨询电话:58665581

专此通知。

附件:1.2017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

2.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