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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各类企业的政策扶持办法》的解读

  问: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各类企业扶持办法的对象?

  答:新引进企业是指确属在区外经营引到我区、区新建企业以及区域内原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纳税的企业(基数划转的另议)。由区合作交流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

  问:对新引进企业奖励范围及标准?

  答:1、对非房地产企业的扶持。凡2011年1月1日以后引进我区的非房地产企业,在前五个经营年度内,每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40%的政策扶持;每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45%的政策扶持;每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50%的政策扶持。每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55%的政策扶持。

  2、对房地产企业的扶持。根据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项目一次核定纳税总额,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一律不享受奖励,按其交纳的所得税根据项目规模及税收贡献给予奖励。

  开发项目坐落在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经营性公建部分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奖励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奖励所得税留区部分的60%。

  开发项目地坐落在区外的房地产企业,奖励所得税留区部分的70%。

  问:对新注册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有何规定?

  答:对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对工商注册费实行先收后返。

  问:对驻区老企业有何扶持办法?

  答:所有在我区纳税未享受过奖励和已经在河北区享受奖励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企业,年纳税额实现留区1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每年税收增长享受扶持奖励,即给予年留区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其增长部分50%的扶持奖励。

  问:扶持兑现程序是什么?

  答:对企业的政策扶持,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办理完毕。凡符合本政策扶持办法的各类企业,凭税务部门完税票据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部门汇总,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

  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迁出,须退还历年扶持资金,并经区税源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问:河北区开展的功勋企业、功臣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内容是什么?

  答:河北区政府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对年留区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臣企业”称号,对年留区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明星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