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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区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党发〔2010〕3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设立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我区区情,坚持公开透明、重点支持、杠杆效应、高效运转原则。

  第四条 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用于河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资的资金,委托河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管理实施,其它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实施。

  第六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或新工艺创新提供立项支持,为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实施专利,实施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

  (三)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投产、扩产的利息支出。

  (四)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

  (五)奖励较大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六)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依靠技术进步,借助知识产权、标准等手段,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七)支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训费和项目评审费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立项的形式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为10-30万元。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研发或工艺创新,方式为科技立项,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确定,原则上为10-6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实施专利,实施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按照市相关文件落实。

  资金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支出,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资助的科技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用于扶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照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进行补贴;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投产、扩产利息支出的补贴按照年基准利率的50%、80%、100%三个档次实施;补贴比例按照该贷款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规模确定。

  (四)本文所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创新联盟和产业化课题等。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级或国家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有关文件给予配套。

  (五)对处于壮大期或小巨人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开展产学研合作原则上奖励10-30万元。

  (六)对五年期间发展实现跨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实现跨越当年留区税收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创新能力强、年度留区税收超过5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给予其当年留区税收5%的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区相关税收奖励。

  (七)对信用良好、经营状况较好、有发展前景,但不能提供抵押质押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融资服务平台以减免50%担保服务费用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提供高效、快捷的融资担保服务。

  (八)培训费和项目评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总经费的5%。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拨付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区科委受理。

  (二)资金审批。

  科技立项类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区科委、区财政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名单,经区政府审批后,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企业签订《天津市河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

  资金补贴和奖励类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审核合格后,区科委根据当年的资金总量确定补贴和奖励额度,区科委、区财政局联合提出建议名单,经政府审批后,下达文件。

  贷款担保类申请由区科委进行初审,然后推荐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企业签订《天津市河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合同书》。

  (三)资金拨付。贷款担保类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资金拨付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其它资金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区科委,由区科委转拨给有关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委和区担保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承担科技立项和贷款担保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天津市河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要变更有关条款,需要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结束后,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承担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补贴类和奖励类资金支持,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补贴或奖励额度的合理性。接受补贴或奖励的单位,应当将资金用于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区科委、区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对承担项目单位、受补贴或奖励单位在申请、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