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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内注册经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符合经济、社会、环境统筹发展要求的内外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工作,凡国家、天津市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确保执行。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建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和补贴。

第四条 注册资本在5000万至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从项目投产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 县政府批准的乡镇工业小区实行公司化运作,按市场价出让缴纳的土地出让金30%返还给工业小区,用于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乡镇政府引进的新建企业,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部门上缴财政后,全额拨付给乡镇,用于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规划区域范围内所引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项目投产后,对引资人给予项目注册资本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引进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项目投产后,给予实际引资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前款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乡镇政府引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引进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产后给予注册资本的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项目投产后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乡镇政府。

县有关单位引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引进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产后给予注册资本的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县招商机构引进的项目按前款标准的50%奖励。

第十条 县财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奖励兑现1次,以本年度企业实际注册资本及缴纳所得税为基数计算。财务年度终结后30日内,由投资者、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者,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者,本人及家属享受蓟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万元”指人民币;奖励“实际引资人”为单位、个人,不包括公务员及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优惠,已经优惠的,待遇收回或部分收回:

(一)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责令其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优惠或奖励,并追缴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资金优惠及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