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管发[2004]12号 为充分发挥天津港保税区、 空港物流加工区和空港国际物流区服务、 辐射环渤海及华北、 西北地区的重要功能作用, 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依据国家发布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及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委会将成立专门的项目协调小组,对外商注册成立出口采购中心,以最快速度为企业办理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等登记手续,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条 外商出口采购中心从事生产加工、物流分拨并建设生产、物流设施的,管委会将用“企业发展金”给予扶持。具体标准,以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三条 对外商出口采购中心,三年内, 管委会将用“企业发展金”, 按其实现增加值的2%、 营业收入的2.5%分别给予扶持; 此外,前两年,按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2%分别给予扶持,之后六年,按其实现利润总额的6%给予扶持。 第四条 外商出口采购中心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待遇。管委会将与市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市财政退税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研究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执行。 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