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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疆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3日从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也是目前国家赋予东疆保税港区的独有政策,它将对东疆吸附更多的租赁企业落户、拓宽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按照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将试行退税政策。即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与此同时,通知也明确规定,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将试行退税政策。即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东疆保税港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政策是继国家赋予东疆实行国内租赁公司购买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按4%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优先安排外债利用规模等政策后,在租赁领域给予的又一重量级支持政策。对于在东疆注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租赁企业,今后其相关货物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口到国外,可享受到退税优惠,为企业节省了不少成本,同时也拓展了企业经营方式,加快了其“走出去”步伐。而对于东疆保税港区来讲,也将凭借这一政策优势,吸引更多的租赁企业落户并开展业务,促进东疆经济发展;同时由于通知中将飞机、船舶及铁道机车等大型设备列入出口退税范围内,这也将在巩固东疆国内飞机融资租赁聚集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他租赁领域,特别是吸引大型设备的厂商系租赁企业落户。

  截至今年上半年,在东疆注册的各类租赁公司已达到253家,其中单机公司192家,单船公司36家,累计完成租赁飞机74架、离岸船舶26艘、飞机发动机2台,租赁总资产约43亿美元,租赁公司数量及业务规模国内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