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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作为政论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3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地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地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地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