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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适用于来霍州投资第一, 三产业额在案1000万元(含1000万), 第二产业投资额在编人员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符合国家, 省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新上项目,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予以划拨土地; 其他项目, 我市将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 由国土资源部门全程配合业主, 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专题研究,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全力配套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凡在我市投资新建的企业, 按照”先征后奖”的原则, 前三年按企业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50%, 后两年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201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 我市获批为”资源枯竭城市”。根据相关政策, 对来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的项目, 给予固定资产投入10%的国家补贴, 我市将积极配合企业最短时间争取到政策补贴。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现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数额较大的,可一事一议,财政支持,协商解决.

第六条 新建物流企业奖励政策。凡在我市新建的物流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新建园区优惠政策。有实力的企业或集团,在我市投资新建“园区”,且明确产业,进行“以商招商的”,市政府将给予全力支持,可一园一议,根据企业或集团要求,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地企业家在家乡投资优惠政策。本地企业家新建企业和外商一样对待,对年提供地方可用财力达3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家,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奖励财政指标一个,用于安排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到机关单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