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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安泽投资环境,鼓励更多的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均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一、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条

对投资我县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推行备案制。500万元以上项目落地由牵头单位负责;重大项目由发改局负责,试行审批全程代办制,为投资者代办立项、审批、税务、工商登记、环保、土地等手续。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提供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需要到省、市办理手续的,县发改局协调对口单位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不办结的,视为不作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对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实行服务承诺制,并由县招商局统一对承诺内容进行备案和对外公布。

第四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委、县政府组建专门服务队伍,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作为挂钩帮办人,负责协调企业建设、生产与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对5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证,除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上级明确要求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