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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市 场 准 入

△允许民间投资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两年补足。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适当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在民间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限制。对创办非公有制科技型、出口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只要登记注册的基本条件具备,即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中不规范的方面限期半年予以规范。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实施国民待遇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外,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其经营范围可根据企业申请,从大类核定。

财 政 支 持

△对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县财政每年安排调产资金100万元作为贷款贴息基金,用于年上交税收千万元以上外来企业的贷款贴息。

△外来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县经济建设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税 收 优 惠

△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及县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政策允许的税种减免优惠。

△外商及县外投资企业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它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

△外商及县外投资企业在县城周围城市规划区外投资建设公益事业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免征房地产税3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用 地 优 惠

△外商及县外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投资工业、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等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三种办法给予优惠。(1)高新技术项目及税收千万元以上企业使用土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留县部分的100%全部予以返还。(2)使用国有存量土地,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实行租赁制,逐年收取租金。(3)本地企业投入闲置场地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经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上留成部分可酌情缓缴,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

△外商及县外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按用地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1)兴办农业开发、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2)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项目。(3)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引 资 奖 励

△凡争取到国家政策性项目投资、国家政策性项目贷款、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外国政府中长期项目贷款,引进到外商投资(包括台资)、县外国内企业和民间投资,且用款期在五年以上的招商引资成功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均在本奖励范围之内(不包括原煤和洗精煤项目)。

△奖励额按招商引资的不同来源渠道,分别给予到位资金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1)属于无偿投资,奖励相关单位到位资金总额1-2%。(2)属于低息或无息贷款,奖励相关单位到位资金总额的0.5-1%。(3)属于对外招商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见效后,奖励当年项目新增税收部分的0.5-1.5%。

其 它 优 惠

△对外商和县外投资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者奖励自收自支单位指标一名;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者奖励差额事业单位指标一名;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者奖励全额事业单位指标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