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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浮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均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奖励政策

(一)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不含煤炭、铁矿及其它资源采掘业和钢铁冶炼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政府按其贡献地方财力总额的40%奖励企业。

(二)投资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购买或参与现有工业企业(不含煤炭、铁矿及其它资源采掘业)改组、改制、改造,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政府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总额的50%奖励企业。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见效之日起,连续三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政府按其在本县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5-15%奖励企业,或通过企业直补农户。

(四)投资兴办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获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自认证之日起,连续三年政府按其贡献地方财力总额的60%奖励企业。

(五)投资引进新型服务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专业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连续三年政府按其贡献地方财力总额的50%奖励企业。

(六)一个项目或企业同时具备上述多项投资奖励条件的,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的一项给予奖励。

(七)符合投资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优先考虑安置本县城镇下岗待业工人。安置人数达到本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政府按比例提高投资奖励标准。以50%为起点,每增加10%,上述投资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项目,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一次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县留成部分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

(二)投资兴办项目,凡属乡村集体或个人在本村兴办项目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可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当地前三年平均年收益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三)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不含煤炭、铁矿及其它资源采掘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力做出贡献的项目,在享受本规定第二条优惠政策的同时,连续二年政府再按其贡献地方财力总额的20%奖励企业,用以土地出让金补偿。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加工,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力做出贡献的项目,在享受本规定第二条优惠政策的同时,连续三年政府再按其贡献地方财力总额的20%奖励企业,用以土地出让金补偿。

(五)投资兴办科技、教育、卫生、市政、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按政策规定可予划拨土地的,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政策不允许划拨土地的且不产生经营收益的项目,投入使用后,政府给予投资者所缴土地出让金等额的一次性奖励;产生经营效益的项目,政府给予投资者所缴土地出让金50%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除煤炭和铁矿及其它资源采掘业外,建设期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各类证照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新项目投产或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县及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及市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五条城建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科技、教育、卫生、市政、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除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外,免收城市配套费和教育附加费。

(二)投资从事符合城建规划的城市街道开发项目,除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以按政策规定程序,取得其开发街道两侧绿化带外100-150米范围内的开发权,其开发权可以入股、可以有偿转让。

(三)投资从事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除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划拨土地政策优惠。

第六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以及供水、供电申请,由行政审批中心协调有关单位“一站式”办理。

第七条 投资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正常的安全、税收、环保、治安执法检查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需执行执法检查时,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引进外资和县外投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允许提取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不同的引资渠道、引资额,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九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对本规定未涉及的方面,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