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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乡宁县招商优惠政策

财政支持

1、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对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市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贷款贴息基金,专项用于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外来企业的贷款贴息,所在地县市财政从每年安排的调产资金中也优先给予贷款贴息。

2、外来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且对全市经济建设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用地优惠

3、以出让、转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办理出让、转让手续后,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纯收益)市县留成部分的50%予以返还。

4、租赁集体农用地和“四荒”地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在使用期的前5年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可免缴,剩余使用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上缴财政后可部分 返还用于农业项目开发。

5、对高新技术项目及税收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使用土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留成部分的80%予以返还,还可以根据县(市)的具体情况实行零地价用地,有关上交的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引资奖励

6、引进市外有偿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予以奖励;引进无偿投资和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予以奖励。

7、引进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

8、引进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引进不包括专项资金的市外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受益方出资奖励。对引进项目或资金的其他有功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其它优惠

9、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对外来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理各类证照。

10、从项目开工建设起,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省以上部分按最低限收取。

11、政府各职能部门承诺,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创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认真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案件,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每10天向投诉人通报一次处理进展情况,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12、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购房及评模、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