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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将我县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效提升我县食醋行业整体水平,保障食醋产品安全,促进我县食醋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集中整治后的食醋企业统一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验收工作组:

组长:岳兔立

副组长:王新民

牛宝生

验收工作组成员由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组成。

验收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牛宝生。县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至少抽调2名业务骨干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二、工作安排:

时间安排:从2017年7月1日—8月20日进行整改,8月21日开始验收。

验收对象:全县食醋生产企业

验收程序:

1.提出申请:食醋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清徐县食醋行业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排查突出问题。整改后,向县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验收工作组报送整改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2.组织验收:县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验收工作组在接到申请后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食醋生产企业可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食醋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验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促进我县食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指导和督促的职责,深入食醋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食醋生产企业及时排除困难,督促抓紧整改,按时通过验收。食醋企业要精心组织,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按照当前环保和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抓好企业整改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验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明确内容和标准,认真开展验收工作。经信局、环保局、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共同签字,联合验收;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对未取得验收合格的食醋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各乡镇要积极引导、督促辖区内食醋生产企业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严格标准,严格把关。验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不得随意改变或降低标准。验收过程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稳妥进行。在整改合格的前提下,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要帮助食醋小作坊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督促其升级改造,对无证和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参与食醋生产企业验收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兢兢业业,秉公执法,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将严肃问责,对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附: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验收表

附件1:食醋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验收表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法人:电话质量负责人:电话:

许可品种:

检查日期:日常监管机构及人员:

验收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得分

问题描述

1.企业资质保持情况

1.1*

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查:现场查看证件合法有效情况

□是□否

1.2

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的;

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等发生变化的;

外设仓库地址等发生变化的。

未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查:许可与现场匹配情况

1.3*

无超许可范围生产。

查:许可与现场匹配情况

□是□否

1.4

制作并张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牌匾和车间管理制度。

查:现场查看信息公示情况

2.采购进货查验管理情况

2.1

企业采购原辅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高粱、稻谷壳、曲等原辅料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料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大曲外购的要有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抽查3-5各原辅料供货者资质及检验报告,核对供货者资质是否齐全有效,检验报告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高于食品安全标准

2.2*

食醋生产应以使用高粱为主要原料。

查:现场及记录对照查看

□是□否

2.3*

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查:现场查看进货查验记录

□是□否

2.4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接触食品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生产加工用水需提供一年内的外检报告或使用管网水证明材料;二次供水需提供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查:现场查看检验报告或用水证明材料

3.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

3.1

厂区的选址和布局合理,可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和虫害的滋生,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卫生间应与厂区最近生产车间距离25米以上;

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不得有粉尘、空气等污染物污染食品,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宠物,警戒用犬划定专区,且应专人管理避免污染食品。

查:厂区查看

3.2

生产区划分合理,各功能间应有效隔离或分隔,划分清洁区和一般作业区。灌装车间为清洁作业区。

查:厂区查看

3.3

设施、设备完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查:厂区查看

3.4*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和容器材质为不锈钢及其他无毒害材质,塑料材质的设备、容器及包材应提供食品级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要求,并做好清洁消毒。

查:查看设备及材质证明材料

3.5

(1)生产必备设备、设施可正常运行或开启;

(2)瓶装、壶装、袋装等不同包装形式的食醋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灌装设备;

(3)固态发酵、液态发酵及山西老陈醋应具备独立的灌装设备,不得混合使用。

(4)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定期或及时的维护保养并记录。

查:厂区查看

3.6*

标注储醋罐和各车间管网流向,特别是灌装前灭菌需专用管线并在密闭条件下灌装。

查:厂区查看

□是□否

4.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4.1*

投料、配料不得违法添加,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查:现场及记录结合查看

□是□否

4.2

产品投料记录应有物料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并做到真实、完整,涉及商业机密的应做到可追溯。

查:投料或追溯记录

4.3

制定并实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记录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尤其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原料配比记录、酒精发酵记录、醋酸发酵记录、灭菌记录、灌装记录、过程检验记录。

查:查看各项记录

4.4

人流、物流不存在交叉污染。

查:厂区查看

4.5

原料、半成品、成品不存在交叉污染。

查:厂区查看

5.仓储管理情况

5.1

原辅料仓库: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原料按种类分库或分区存放

具备有效防护措施;

无变质原辅料;

无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查:厂区查看

5.2

原辅料存放

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有贮存条件要求的原辅料按照规定条件存储;

合格原辅料与不合格原辅料隔离存放;

存放分区合理,标识清晰准确,保证先进先出。

查:厂区查看

5.3

原辅料标签有产品名称,进口原辅料有中文标签。应使用不易污染食品原辅料的包装材料储存原辅料。

查:厂区查看

5.4

成品仓库与贮存,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要求,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成品存放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查:厂区查看

6.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6.1*

设施、设备和化学试剂情况:

化验室面积满足检验要求,微生物检验有独立的无菌检验室,并设置检验样品传递口。检验设施、设备齐全,能够正常使用;

检验设备放置符合要求;

检验中的必备化学试剂在有效期内的,存放符合要求。

查:厂区查看

□是□否

6.2*

检验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及相关项目的检验能力。

查:人员资质及能力考核

□是□否

6.3*

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有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内容完整、真实与原始记录一致,检验报告与出厂产品批次相符。

查: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是□否

6.4

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有明确的出厂检验批次定义,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委托检验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按照要求落实检验;

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查:制度、检验记录或委托检验合同

6.5

产品留样:

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有与留样样品数量相适应的单独存放区域。

查:产区查看

7.不合格品管理情况

7.1

不合格原辅料未作为原料投入生产;不合格成品按规定处理和标识,并做好处理记录。

查:现场结合记录

8.食品标识标注及标准执行情况

8.1

食品标签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若执行GB28050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标注山西老陈醋的生产企业,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标注。

查:标签是否符合标准

8.2

委托加工食品包装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查:委托手续

9.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

9.1

销售记录:有销售记录,且真实、完整,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查:查看记录

9.2

产品追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实时更新可追溯信息系统产品动态记录,保证食品可实现有效追溯。

查:查看追溯系统使用情况

9.3

不安全食品召回:

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有相应的召回计划和召回公告;

召回产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置;

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查:制度、记录或公告

10.从业人员情况

10.1

健康管理: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的人员有健康证明。

查:健康证明材料

10.2

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查:制度、记录

11.食品添加剂及化学品管理

11.1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库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并执行,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查:制度及现场查看

11.2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查:产区查看

11.3

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有出入库及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查:相关标准及记录,现场抽查1-3种食品添加剂种类和用量

11.4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化学品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并有专人管理,需有详细领用记录。

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不得污染食品。

查:管理制度、领用记录及清洗消毒记录

检查结果

带*不符合项项

得分

实得分÷一般项分值50 ×100% =

验收结论

验收员签字

被检查企业

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

二、验收标准:带*项为否决项。

1、带*项0项,且得分≥80%,验收结论为通过;

2、带*项≥1项,或带*项<1项且得分<80%,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可正常组织生产,7日内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的,进行停产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