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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定襄县投资兴办大项目、大企业,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在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定襄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在定襄依法投资并在本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单位。项目投资额应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本政策出台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属本政策优惠范畴。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和加工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按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条 优先安排和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积极推行“飞地经济”模式,优化配置项目建设要素。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待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出让国有土地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园区和项目建设。但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第五条 利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场地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并能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商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

第七条 凡被认定为招商引资新上转型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对应其新增税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项目获利年度起,对县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年全额奖励,第2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在1亿元(含)至3亿元以下的,实行第1至第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实行第1至第3年全额奖励,第4至第5年半额奖励。

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转型项目或新上新兴产业项目产品填补全省空白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对应其新增税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项目获利年度起,对县级留成部分实行5年内全额奖励。

依照有关程序被认定为招商引资新上绿色农牧产品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对应其新增税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项目获利年度起,对县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至第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第1至第3年全额奖励,第4至第5年半额奖励。

第八条 不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年度纳税额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5%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属市级以上收取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按下限收取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十一条 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定襄县向上争取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投资及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二条 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