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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中共闻喜县委、闻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招商大引资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到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并在本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县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鼓励外商和县外投资者在玻璃器皿、碳素、食品加工、医药化工、机械制造、材料加工产业以及高新技术、新能源产业、特色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基础设施、现代金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五条、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3年到第6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第六条、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我县经济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的,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6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4年到第6年参照外来独资企业减半扶持。

第九条、外来投资的物流仓储企业,参照外来工业企业的相关政策获得财政扶持。

第十条、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县级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第十一条、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兴办一、二、三产业除补偿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费用外,其余可以免缴。

第十四条、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五条、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凡国家、省政策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六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县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

第十七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在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