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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投身于二次创业热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引荐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三条

引进的资金或项目是指从市外引进的在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无偿捐助等形式。不包括国内政府投资、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奖励以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荐人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实行备案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一个月内,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河津市外来投资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向市招商办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无获奖资格。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五条 项目落地建成投产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 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

第八条 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目录的生产性项目;

(二)大型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性项目;

(三)休闲、旅游及其配套产业项目;

(四)高新技术项目;

(五)城市的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六)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市外,可以是货币、实物、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款;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引进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服务性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五)引进市外财团、社会个人和有识人士为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捐赠款(不包括救灾款);

(六)引进市外低息(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息贷款或贴息入股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安排的投资和贷款以及行业部门对口争取的资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并引资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引进总投资 5000万元—1亿元项目,并引资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5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总投资1亿元—5亿元项目,并引资到位1亿元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总投资5亿元—10亿元项目,并引资到位5亿元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独资项目,采取一企一议,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外来无偿资金、捐赠款投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引荐人,由地方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不封顶。

第十七条

引荐人全程参与谈判,对项目落地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荐人;仅提供项目信息等辅助性服务的,按计奖金额的3%奖励给引荐人;属多方引荐的,由投资者和市招商办共同确认引荐人。

第十八条 以上奖励均为税后奖金。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的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办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备案考核认定办法。考核认定由市招商办牵头,市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共同认定投资额,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奖。

第二十条 引荐人在项目建成、运行,捐赠资金到位后,可以到市招商办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津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引荐人的确认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