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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投资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①凡在我县投资兴办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格减半收取。

②客商利用我县境内闲置厂房、设备、场地兴办独资企业,属划拨土地的,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免收土地年租金。

③凡在我县投资兴办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及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

④凡在我县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价格的20%收取,新上“种、养、加”一体化项目需非基本农田作配套养殖基地的,按每100万美元提供100亩计算,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9客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或近3年曾列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在我县投资兴办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采取个案处理,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税费优惠

①凡在我县新办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资源开采及加工型企业除外)和新办种养业、林业、园艺业、休闲农业项目,以及运输、仓储、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营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返还于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于企业。

②凡在我县新办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除享受第1条之优惠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③凡工业企业和创汇农业项目,投资方增加注册资本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享受上述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④对新办的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县外客商投资企业,3年内地方规定征收的基金和费不予征收(资源开采及加工型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