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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投资优惠政策

①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行政审批、登记、许可(含年检、年审)只要手续合法,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颁发。同时,要简化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

②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和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按40%至50%收取。使用集体土地需报上级审批的,土地管理费用按应征费用的20%收取。属本县政府批准全县内的用地,土地管理费用按1%收取。凡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免收土地管理费。投资者新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律执行我省最低出让价格, 出让期限最长为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后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地方应收部分,商业用地优惠20%,企业用地优惠50%,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60%。对利用荒地上的项目,土地的使用方式和价格由投资者与土地现有使用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只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收取费用。另外,投资者也可以与现有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承租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③对在我县新办和引进的企业,不论其成份,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连续奖励5年,全额返还。

④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应缴纳的各项管理费用,5年内免收,5年后按50%征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县收取部分,由政府统一组织与投资者协商按最低标准收取,可以免收的绝不征收。

⑤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收费局按照县委、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统一收取。对引进企业以及上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统一核定收费,由收费中心每年分两次收取(6月、12月各收一次)。任何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收费。

⑥对新办和引进的民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和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包点联系制度。

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购买、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集体企业改制。对兼并或收购原公有制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鼓励民营经济成份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五年内不参与分红。

⑧对民营企业从事资源性综合开发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项目,政府将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全面对外开放,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参资、入股或独资经营,同时对民营企业和个人全面开放市政景点和公共设施的冠名权。

⑩外地公民来我县投资开办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本县常住户口完全放开,除收取户口登记工本费外,免收城市增容等各项费用。子女的上学、就业等与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⑾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吸纳管理和技术人才。民营企业从外地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县人才中心审定其资格后,承认其原技术资格,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调随迁,免征城市增容等各项费用。

⑿县委、政府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引进资金(项目),对于引进资金(项目)用于公益事业,其引资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和资金性质确定(不含国家投资)。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经县政府组织有关技术部门认定后,按其投资额度,可调 向同级财政一次性领取。

⒀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款来源,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