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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关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调动社会各方人士参与汾西经济建设,加快招商引资、招才弓l智的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汾西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治平等、政策优惠、法律保障、扶持服务、引导规范、放手发展,的24字方针,营造有利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浓厚氛围。策上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汾西人民。

第二条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有识之志,领办、兴办各类企业,整合汾西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打造特色产品,促进全面发展,共同推进县域经济工业化,工业经济民营化,民营经济产业化,产业经济信息化,信息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二、放宽领域

第三条凡国家、省、市没有明令禁止且符合汾西发展规划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加快进入,政府一路“绿灯”。

第四条鼓励县内外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和独资方式参与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和国企改制。

第五条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新设立注册资金在1 0 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进出口、农副产品加工、煤焦铁转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 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金的1 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第六条凡进入我县各类园区内且符合国家严业要求、环保政策和园区规划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办法外,可同时享受固区内的特殊优惠,

三、土地优惠

第七条翻用“四荒”从事农、林、牧开发和搞符合产业政策土业投资项目的,可通辽租赁、拍卖的形式,谁开发,谁合理,谁受益,三0年不变,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关系。

第八条凡在规划园区内,经省级以上审批丑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严型工.业项目和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严品加工项目,其占用的国有土地由县政府无偿提供。

第九条凡在三大区域板块投资新上符合产业政策区域规划要求的生产性项目,其占用土地的费用按拆迁和征地标难的下限征用,由土地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利用闲置厂房(包括国有、集体资产)拨臀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在安置下岗职工和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金等问题的前提下,给予免收租金的优惠

第十一条薪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煤焦铁转化项目、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项目,且投资在l 0 0 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带动力强或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其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县留成部分的8 0%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以下项目在使用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1)农、林、牧等开发性项目;

(2)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3)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

(4)农副产品龙头加工企业等。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企业自己造地的,免缴补充耕地开垦费。

四、税费政策

第十四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项目,年纳税在100万以上的,前三年上缴税金的县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由县财政在次年第一季度,将县留成部分的3 0%、2 0%、l 0%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改、扩规、环保达标等的贷款贴息。投资规模在2 0 0 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企业且年纳税1 0 0万元以上、缴费2 0 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分别在应缴费额中能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费种部分,按县留成部分的5 0%、3 0%、l 0%返还,用于该企业的扩大生产。园区内年缦的5 0%、3 0%、l 0%返还,用于该企业的扩大生产。园区内年缦的5 0%、3 0%、l 0%返还,用于该企业的扩大生产。园区内年缦费在1 0 0 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60%、4 0%、2 0%予以返还。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企业的有关验资、评估、公证、登记、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和手续费,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取,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一律免征。

第十七条凡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新办企业,其污染治理费的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企业的环境改造和污染治理。

第十八条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碴、粉煤灰:等“三废”做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九条吸纳当地劳动力、安置下岗职工和残疾人较多且吸纳人数连续3年保持稳定增长的民营生产性企业,酌情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财政扶持

第二十条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财政从2 0 0 5年起,每年安排_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

第二十一条对新建的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在5 0 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30%予以l—3年贴息。

第二十二条凡经省级以上审批立项的、能延伸产业链条且投资额在1 0 0 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及经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按总投资额的3 0%予以2—3年贴息。

第二十三条构建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通过财政扶持和民间筹集的渠道,筹集信用担保资金,形成共筹互保的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扶持企业发展。

六、综合服务

第二十四条符合产业政策,投资5 0 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实行“代理制”。

(1)在园区内投资的,实行管委会代理制,投资方只需递交申请表,一切手续由园区管委会代理;

(2)在园区外投资的,实行属地政府代理制,投资方只需递交申请表,一切手续由所在乡(镇)政府和社区管理委员会代理:

(3)园区管委会和乡镇、社区代理的一切手续,保证县内七天、市内半月、省内一月时间内办妥。

第二十五条推行投资项目“首长督办制”。

(1)投资规模在5 0 0至1 0 0 0万元的项目,实行副县级领导督办制;

(2)投资规模在1 0 0 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长督办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新上投资项目免费提供以下跟踪服务。

(1)创业指导和管理咨询服务:

(2)法律政策和合同订立服务;

(3)展览展销和对外合作服务;

(4)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服务;

(5)信息咨询和变流等项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网和汾西商会网,构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业主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县内居民优先待遇。

七、优化环境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规模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年缴税费2 0 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除安全检查外,实行入企检查审批制度,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及时监督有关单位的行动行为,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在投诉后1 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守法经营、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家代表,聘请为“县长联络员”和“纠风监督员”。

八、招才引智

第三十二条 凡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两年后被引人才在我县做出特殊贡献的,均可得到“贡献汾西经济建设伯乐奖”的荣誉和奖金。

(1)学科带头人:

(2)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3)各类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4)有特殊才能的创业型人才;

(5)带科技成果入企的专家、教授等。

第三十三条来汾工作的优秀人才有特殊贡献的均可享受下列待遇和奖励。

(1)贡献汾西经济建设“特殊贡献奖”;

(2)5—3 0万元的奖金;

第三十四条来汾工作的优秀人才,均可享受下列待遇:

(1)参加省级科技成果申报;

(2)政府特殊津贴申请;

(3)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4)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推荐;

(5)妥善安排住房。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设立优秀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科研项目开发奖励、引进项目奖励。

第三十六条引进优秀人才的工资报酬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工资等分配形式,由县政府、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也可以采用技术,资金入股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凡来汾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享受《汾西县引进优秀人才实施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凡年纳税在3 0 0至5 0 0万元、5 0 0万元以上至1 0 0 0万元、1 0 0 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授予法人代表“优秀企业家”“凤城功勋”称号,并予以纳税总额l%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引进国家有偿资金l 0 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总额2%的奖励;

第四十条引进国家无偿资金5 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的按引资总额的5%奖励;计划内的按本市同类县平均值高出部分的5%奖励。

第四十一条引进县外生产性项目资金l 0 0 0万元以上的(以固定资产额为准),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引资总额1%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当年在农业开发园区内投资种植业、养殖业2 0 0万元以上和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5 0 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l 0%和5%的配资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凡在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做产嘉广告的企业,分别给予所支广告费用1 0%、2 0%、3 0%的配资奖励。

十、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优惠办法的解释权属汾西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本优惠办法从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