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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试行)》的通知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

建设项目发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有效制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节约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苍溪县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可研、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之一的批复;

(二)有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报告或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预算报告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清单;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四条 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固定价比选(E方式)、竞争性谈判、固定价随机抽取、邀请谈判、直接发包签订合同、村民自建六种发包方式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一种发包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限额以内的抢险救灾工程,20万元以下的施工,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用直接发包签订合同的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限额以内的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民办公助涉农资金项目,推行以村民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该方式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固定价比选(E方式)、竞争性谈判、固定价随机抽取、邀请谈判、直接发包签订合同、村民自建六种发包方式,业主单位应集体决策选择发包方式、竞争性谈判公告或固定价随机抽取公告的发布途径、直接发包签订合同对象。业主单位为村级组织的,发包方式、竞争性谈判公告或固定价随机抽取公告的发布途径、直接发包签订合同对象应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确定;其他单位做业主的,发包方式、竞争性谈判公告或固定价随机抽取公告的发布途径、直接发包签订合同对象应通过领导班子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决定。

第八条 采取固定价比选(E方式)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执行。采取村民自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执行。

第九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事先公布招标条件和要求,与自愿报名的3家以上(含3家,下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集中谈判,择低确定施工单位和择优择低确定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咨询服务机构。为杜绝围标串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上一个年度内在同一业主单位(乡镇)已中标的企业和中标后的项目未进行竣工结算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业主单位应在公告中予以明确。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业务。

第十条 采取邀请谈判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择低确定施工单位和择优择低确定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咨询服务机构。业主单位为村级组织的,邀请对象应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确定;其他单位做业主的,邀请对象应通过领导班子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决定。但在一个年度内,同一业主单位(乡镇)的项目,不能重复邀请同一潜在投标企业参与投标。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采取固定价随机抽取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事先公布抽取条件和要求,在自愿报名的3家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双随机”确定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咨询服务机构。为杜绝围标串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上一个年度内在同一业主单位(乡镇)已中标的企业和中标后的项目未进行竣工结算的企业,不能参与随机抽取,业主单位在公告中予以明确。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业务。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式确定为竞争性谈判和固定价随机抽取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项目概况,资格要求,工程预算控制价,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施工和采购报价最高不超过预算控制价,最低不限;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进行谈判。固定价随机抽取工程项目的发包价由业主单位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规定的下浮比例制定。高于限价的为无效报价,取消参加评审资格。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次日起计算,发布之日和开标之日均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发包方式确定为竞争性谈判和固定价随机抽取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至少一种途径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或固定价随机抽取公告:

(一)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www.cncx.gov.cn);

(二)苍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

(三)在业主单位政务公开栏不间断公开张贴;

(四)在村务公开栏不间断公开张贴(业主单位为村级组织的)。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报名以缴纳投标保证金(工程发包价5%)且通过资格审查为准,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发布第2次公告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和固定价随机抽取的监督评审小组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一般为业主单位代表、业主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邀请的经济、法律、社保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监督评审小组组成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也可通过政务中心发改窗口在我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组成员的评审费用,由业主单位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在投标时间截止前组织投标申请人签到并初步核实投标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

(二)业主单位宣布项目概况、会议纪律、监督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投标申请人名单;

(三)投标申请人现场递交密封成册的《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证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建造员(师)等职业资格证(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行业未规定除外);

6.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7.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8.报名企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工程发包价5%)银行转账回单;

9.《竞争性谈判报价书》。

以上前8项资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交业主单位查验,证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不提供资料原件、资料不齐、规定人员不到现场、规定时间不到现场都视为自动放弃。

(四)监督评审小组当场开启谈判申请文件,再次审核所有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和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查验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不良行为处罚情况。

(五)监督评审小组宣布谈判申请文件的审核结果。对有效的谈判申请文件宣布其报价情况,对无效的谈判申请文件应宣布理由。

(六)评审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评选出1—3名谈判中选候选人,评审组、业主单位和监督人员在谈判结果上签字确认。

(七)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应在现场填写第二次报价单。第二次报价必须低于该谈判中标候选人的第一次报价,报价结果不影响第一次报价的投标中选候选名次。

(八)监督人员现场宣布谈判结果,即中标人及报价。现场签发《竞争性谈判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固定价随机抽取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组织投标申请人签到,签到时间截止后业主单位宣布项目概况、会议纪律、监督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投标申请人名单。

(二)监督评审小组核实投标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开标现场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证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建造员(师)等职业资格证(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行业未规定除外);

6.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7.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8.报名企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工程发包价5%)银行转账回单。

以上8项资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交业主单位查验,证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不提供资料原件、资料不齐、规定人员不到现场、规定时间不到现场都视为自动放弃。

(三)业主单位指定专人录音录像,在投标申请人的监督下,监督评审小组对抽取现场所使用的号球、号签、号箱等硬件设备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和检查,业主单位口头征询所有投标企业无异议后方可抽取。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照签到顺序,随机抽取1个号球(签)作为中标顺序号,投标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随机确定抽取代表,业主代表在监督评审小组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范围内确定一个数字作为抽取代表并告知投标企业,监督评审小组人员依次抽取人数范围内的号球(签)确定抽取代表。

(六)随机确定中标人,随机确定的抽取代表在号箱内随机抽取一个号球(签),现场展示并宣布中标人。

(七)业主代表现场签发《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负责保管完整可追溯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八条 发包方式确定为邀请谈判的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参照竞争性谈判执行。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总额为中标价7%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都必须通过中标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损害业主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业主单位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也不得以他人名义申请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和投诉的,异议和投诉的处理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招投标和四川省比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转包或非法分包、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的(除不可抗力外),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按照《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其参与全县所有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固定价随机抽取等一切招投标活动,并由业主单位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同管理。严禁谈判中选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期间严格资金管理,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格,一律不予增加工程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